大家好,我是農發行的派遣工(臨時工待遇),已經在農發行工作將近14年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給我們訂,工作崗位是資金計劃崗,最近聽說要在今年7月1日前清理臨時工,我想諮詢一下按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 我想諮詢一下按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力,已經在農發行工作將近14年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沒有給我們訂,工作崗位是資金計劃崗,最近聽說要在今年7月1日前清理臨時工大家好,我是農發行的派遣工(臨時工待遇) 展開

我是農發行臨時工,資金計劃崗位幹了14年,工資每月957元,我可不可以要求單位按同工同酬補發勞動報酬?moy8vur7e2016-04-19

如果你所指的臨時工是指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話,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同工同酬要求補發勞動報酬。

如果你所指的臨時工是派遣勞動者的話,被派遣勞動者也是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同工同酬補發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