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法條

《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第二條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三條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四條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五條採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複性供述,應當一併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偵查期間,根據控告、舉報或者自己發現等,偵查機關確認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更換偵查人員,其他偵查人員再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的;

(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訊問時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的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供述的。

第六條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第七條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題眼點睛

1、引誘、欺騙的方式非法,但沒有明確獲取的供述應當排除。

2、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

(1)刑訊+痛苦

(2)威脅+痛苦

(3)限制自由

(4)重複供述

3、對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排除:

暴力、威脅、限制自由

4、對物證、書證的排除:

(1)違反法定程式

(2)嚴重影響公正

(3)不能補正解釋

5、對非法獲取的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辯解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典型真題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屠某、沈某和證人朱某提出在偵查期間遭到非法取證,要求確認其審前供述或證言不具備證據能力。下列哪些情形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排除上述證據?(13/2/68,多選)

A。將屠某“大”字型吊銬在窗戶的鐵欄杆上,雙腳離地

B。對沈某進行引誘,說“講了就可以回去”

C。對沈某進行威脅,說“不講就把你老婆一起抓進來”

D。對朱某進行威脅,說“不配合我們的工作就把你關進來”

答案: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