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如何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報身份問題:1、透過會見、閱卷、調查瞭解案卷材料中被告人的身份是否真實...
第三百二十八條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不得再發回重新審判...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式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證據材料,沒有加蓋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檢舉揭發等的單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員沒有簽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三條 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也就是說,律師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時,該人是否十惡不赦,在法律上還沒有認定...
(我想這也是8號陪審員說辯護律師消極辯護的原因,這個律師並沒有在法庭上將這個合理懷疑放在陪審團和法官面前,可以說是失職的...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正平為洩私憤,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眾多人員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被告人陳正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釋〔2012〕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9次會議透過)目錄第一章管轄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辯護與代理第四章證據第一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年齡和身體狀況不是從輕處罰的法定或酌定理由,此辯護意見不予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六千元...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般來說是在刑事案件中用的比較多,在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並阻止犯罪分子繼續犯罪而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採取的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採取限制或剝奪措施的強制措施...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公安機關處理案件,不是隻根據被告人的口供,而是主要依據其他確鑿的證據,沒有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收集的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就可以對其定罪和處以刑罰...
一、被告人王建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