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我也是農村人,我兒子也是80後,讀小學成績很好,進入初中思想就有偏離學習,老師教育學生是認真在教,可孩子隨著年齡的增長,學習學習的進步,就有浮躁的心理,上課時不認真聽課了,給老師唱對臺戲,老師很生氣,我們家長也苦口婆心的教育,才在危...
假設常某偶遇當年的這個老師,並給自己造成心理陰影的老師一塊吃飯喝酒,暢談當初如何如何,這位老師一定會更自慚形愧,並給常某道歉,說自己年輕氣盛管理學生簡單粗暴...
雖然不知道現場是什麼狀況,但是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自己一時不順心,就去酒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不把別人的生命當作一回事,抱怨數落自己是沒有用的,現在還不趁著警察同志把你的行為及時制止,把危險降到最低,去用你的餘生感謝救了你的人,彌補你曾傷害...
推測一: 我國確實是有傻子的張陶打人這事的媒體運作,有可能是境外勢力推動的嗎...
刑事犯罪,尋釁滋事罪為什麼就單單打這個老師呢,教他的老師多了去,他怎麼不一個一個的有一點很重要,被打的老師自知理虧,4月份發生的事至今也沒報警,如果不是影片爆出,事情可能就不了了之,我們不得不否認老師的隊伍裡有些是很變態的,動不動就打人,打...
否則,二十年後老師們仍然再發生打學生(尤其是小學生兒童類)的事件...
常某20年後對老師進行報復,說實在,小農當時看見這一件事,感到非常不可思議,覺得常某報復心太強了,一點也沒有容人之量,20年過去了還以這樣的方式報復回來,這也太狗血了...
我們只是從常某和他家人口中得知是因20年前因老師打過他而報復的,老師無論什麼原因打學生現在來說肯定不對也不允許的,但那個年代的教育體制老師對一些熊學生體罰的教育方式是全社會和家長都默許的,所以我認為應該不是導致常某二十年後還因此懷恨在心用那...
常某父母親對自已兒子的判刑不服,提起上訴,本人認為這是法律斌予公民的正當權益,其起訴二十年前老師打了你家的學生,當然我們不知常家父母是起訴張老師的哪些違法事實,同時還得在起訴事由中付上,人證,物證,時間,地點,以及常某兒子被打法醫檢查鑑定書...
網上看了打老師的影片,受到那麼多人的點贊說打的好,感到震驚,也為老師和教育及社會上的人,正義與非正義感到悲哀,首先老師教書打人不對,但老師的出發點不是毀人害人,因為每個老師都與學生沒有深仇大恨,是恨鐵不成鋼,方法不對,對於觸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然後說常某在獄中非常後悔,想向老師“負荊請罪”,並且說他父親曾經冒雪步行幾十裡到張老師家道歉,但張老師一家並沒有和他見面...
好了,蓋棺了,好好為人吧我不是法律工作者 也不是文人 我認為 常某由於二十年的心理創傷無法撫平 打人的過激行為也無可厚非 關鍵是拍影片造成的網路傳播 挑戰了尊師重教的傳統 也因此成為了公共事件 常家當庭表示上訴 不是不認錯 而是對當年老師的...
常某妻子正天在造謠生事迷惑群雄視聽,常某做惡夢是缺德事幹的太多了,做夢哭了,是做生意虧人太多了,心裡有鬼,怕被收拾,而不安,再說,他做惡夢,從來都沒聽你說過,違犯法理隨意歐打恩師,天理不容,常某最後也不得好死,以身試法,法院就依法嚴判,給全...
當年的情形不可能全部還原,但不管常某朋黨怎麼“打扮”,也僅是一個教師履行職責的水平高低和師德瑕疵問題,20年前未成年的常某作為受教育者,理應受到老師管理約束...
常姓這家人,學會反思一下自已,因為現在你掙了幾個臭錢了不起了,老師當時對你只有關愛,而現在的你,是為了洩憤,故意傷害老師,而且還發影片,顯示你牛逼,你不判刑,誰判,中國教育以後就不用教了,當然,老師也應該反思一下自己,教書育人,良好的品德,...
一、這篇“懺悔信”到底寫了什麼常某在這篇“懺悔信”裡說:“我年青氣盛,一時糊塗”,“鑄成滔天大錯”,“我犯下了滔天大錯”,“我打張老師的行為,真的錯了,完完全全徹徹底底的錯了”,“我希望張老師可以原諒弟子犯下的彌天大錯”,“視張老師為慈父,...
本來這事已過去了,有人就是要想盡辦法醜化老師,再把常某打老師的事牽引到老師打學生,提出者你要知道,這次,常某是個刑事案件,不是老師起訴常某,而是檢察院提出公訴,如果常某打了老師,不散佈打老師的影片,只要可憐的張老師不報案,也不去法院告常某,...
至於說該學生毆打老師的行為,是否會對教育事業有促進作用的疑問,也要辯證的去加以理解和看待...
常某如果真的後悔了就應該認罪伏法,認真悔過,現在關鍵在於被打的張老師,必須出來說話了,律師逼著你諒解,不然就在網上黑你博同情,從整件事情可以看出,張老師就是一個不善言辭,為人低調,沒有背景,還不太富裕的農村小老師,不然常某也不敢這樣打你,羞...
現在問題是那個女孩婷婷機智聰明,知道用錄音筆把這個老師長期用最惡劣的語言辱罵威脅她錄音下來,證據確鑿,王老師抵賴不了,公眾也憤怒譴責王老師,反觀常某二十年前被張姓老師經常暴打,肉體受到無數次傷害,記得曾經報道他去找過校長,但結果打的更狠,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