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了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一方依照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
無須告知的單方即時解除權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存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開發商無正當理由延期交房的,購房人的選擇如下:(一)行使合同解除權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