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應該怎麼跟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4 回答

二樓的表述好有趣。。

現在談理想好想是個不合時宜的話題,會被人笑話,所以我們現在居然恥談理想。。其實這才是你人生中最閃亮的部分,首先你自己不能否定自己的理想,而且你必須堅信、每天睜眼就知道自己今天要做什麼才成。。

只有這樣,你才能不怕千辛萬苦達成理想。。否則,你就一輩子幹你不喜歡的事吧,其實大部分人都是這樣過了一生。。當然這也沒什麼,因為很多人慢慢發現,這個他不喜歡的事其實也挺有意思。。甚至慢慢他忘了最初的夢想,而轉變的更加現實,他慢慢也能獲得成功。。只要心態擺正,行行出狀元。。

回到你辭職這件事上,我覺得你最好三思。。如果你離職願望特別迫切,可以立刻離職,至於跟領導談話,你完全沒必要說實話,你就說你家裡有事兒你必須辭職,具體問你什麼事,你就說不太方便說,領導也就不多問了。。任何理由都可以離職。。。

但我還是一句話,不要輕易放棄,更不要盲目擇業。。雖然還年輕,但也要認準方向。。時間過去沒法回頭,莫等閒白了少年頭,空悲切。。。

我想辭職,應該怎麼跟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5 回答

如果你有能力,老闆肯定會看重你而不會讓你走,如果你只是公司普普通通的一員,那老闆根本不在乎,你說的看得出老闆還是很看重你的,當理想與現實相差太遠是,我們應該懂得擇優,方法,就委婉的給他講,如果他不同意,你就說想先出去闖闖,如果不行我還會回來的,如果他都不願意,就狠下心,辭了。看的出你是一個有事業心的人,那就別婆婆媽媽,果斷點。希望能夠幫助你。

我想辭職,應該怎麼跟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5 回答

老闆,你知道我的理想是什麼嗎?

問:是什麼?

答:像你一樣當老闆。

哦,你把辭職報告遞上來。

我想辭職,應該怎麼跟老闆說 渴望陽光 1級 2012-03-15 回答

這對於你是一種磨練,如果你連這點苦都受不了的話相信你以後也只能當個小員工級別的了, 你 要考慮到只要公司經營好你才會更好,再說了,現在經濟危機不好找工作,所有公司都是一個人當兩個的用而且還沒以前工資高,如果你真的想辭職就應該提前和老闆說讓他先找人頂替你接替你的工作,我相信你爸媽也不會不明事理的,這點還是會明白你的

我想辭職,應該怎麼跟老闆說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2-03-15 回答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透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