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同意業務搬遷且拒絕返崗工作被解僱,是否能要求賠償?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發表于 職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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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搬遷,需要跟員工協商工作地點等相關問題,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一致意見,並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保執一份。
一般公司變更工作地點,勞動者不同意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該支付補償金,合同裡面有相關約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
“調職、調崗、調薪”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常見型別,同樣應遵守勞動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如果企業遷廠等客觀原因導致原來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調崗或其他安排,但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不服從安排,企業有權利根據規章制度處理!
可以要求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