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關於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只給出了籠統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結語總之,在面對“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這類案件時,首先要分清公司內外法律關係的性質、型別,設計好訴訟程式方案,準確固定“案由”...
很多企業並不重視合同簽訂前的風險防範,往往在一單重要業務快要成交簽訂合同之時,才想起找律師“隨便看看”合同文字,而且也不願意就法律服務支付足額的律師費...
《公司法》解釋二18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總之,經過以上相關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法定退股、依據公司章程和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等是目前《公司法》解決股東從公司退出的幾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