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只給出了籠統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4、5條規定了公司因故未成立時,發起人對外需承擔連帶責任。第13、14、18條規定了瑕疵出資股東需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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