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利益保護,是每個人都需要的,而且,她作為法律,對每個人都是一樣的,看開了,習慣了,確實領受到了她給人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利益保護,就不會有心理陰影了,而是會把她作為婚姻的一個部分...
如你打算結束婚姻關係時就應該考慮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如等到離婚訴訟判決後才重新考慮財產分割難度會增大...
另外外孫女的父親即使因贍養岳父而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影響外孫女代位繼承...
謝謝你的邀請:俗話說“損失財物免去災難”,我們每個人都應在生活當中懂得,你損失的財產和你需要投入換回的財產是否值得如此的投資...
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
對於同居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共同財產也不屬於法律上平均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的雙方共有財產可以協商分割,個人所有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萊垍頭條《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行文人在判決、裁定生效之後,執行立案之前實施隱藏、財產等行為的,學術界有爭議,個人認為構成本罪...
個人認為必要性不大,法律對婚前財產規定的很明確,婚後財產屬於雙方...
另外,從遺囑內容上來考慮,1、如果遺囑內容未明確說明每個子女(包過兒媳女婿)繼承遺產的份額,按照傳統及現有國情,即該遺產系分配給其親生子女,按其親生子女的人數(按戶)進行遺產分配,而不是按子女及兒子女婿的數量進行分配的,這種情況下離婚時父母...
“兩人婚後的共同財產的一半”+“丈夫的婚前財產”=丈夫的遺產如果丈夫沒有立遺囑,那麼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妻子,子女,父母...
財產代管人即財產的管理人而並非所有人,如公司的會計、債務人的親屬等...
從《婚姻法》規定可以看出,這個房產應該屬於“婚前財產”,但是結婚時這個房產又加上看“女方”的名義,如果這個“房產”加上女方名義時一種饋贈或者“約定”,及願意把這個房產和女方共同所有,那麼這麼做也是合法的,這就成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婚...
夫妻婚姻期間丈夫私自轉移財產的,作為妻子在沒有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很難透過法律途徑阻止,只能以家庭處理方式進行靈活處理...
這個婚前的房子和婚後夫妻感情應該沒有直接關係,不屬於這個家庭所有,就不要去惦記,對方有自己的處置權,如果能想透徹,自然不會影響感情...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財產保全的申請、受理、處置措施,第一百條有如下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
婚姻期間,孩子生活費,家庭的共同支出,那個出都一樣,離婚的時候卻可以從收入中扣去,在把自己收入分對方一半...
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
可以把它清除律師隊伍只有當有關人士自已、孩子被咬死、或得狂犬病而亡時,才能體會出狗包括咬人的狗是狗主的財產是有還是沒有問題的...
因此男女之間交往不能有男女私情之想,有夫之婦特別特別注意,要換位思考免得不必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