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辭職與辭退的區別和對今後的影響?使用者42877180311002152019-10-31 22:54:56

辭職是指勞動者辭去現在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是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是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另外,辭退一詞是民間說法,在我國勞動法裡,並沒有辭退這個概念,其含義與勞動法裡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概念相當。勞動者自己向用人單位辭職的,對以後的就業沒有什麼影響;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如果是基層勞動者,一般也沒什麼影響,如果是中高階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可能會有一些影響,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聘用重要崗位人員時,都不太願意用被原單位辭退的人員。為此,很多企業在招聘重要崗位人員時,還對候選人進行背景調查,瞭解其過往的工作經歷、工作能力、收入情況等,也包括在原單位的離職原因。垍頭條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