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朱少之2019-12-14 20:13:01

不需要,但如果你以後想要自己持股,變更股權登記,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代持股權風險很高,如果要這麼操作,一定要提前做好準備

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陸家嘴譚律師2019-12-16 13:02:39

先說答案:代持股份無需其他股東同意;但有其他股東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時,更容易確認股權歸屬,同時,股權如果最終要更換落實到實際投資人名下時,實踐中需要過半數股東同意。

股權代持是實際投資的股東因某種原因,不方便登記到工商,而由其他人代為持有、登記到工商的行為。

工商登記的意圖,就是要公示公司的實際投資情況,因此,代持股權的做法和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是違背。但公司法畢竟是私法領域,因而,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法律也不禁止。

因而,股權代持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依據工商登記的情況做出判斷、做出某種行動,只要不是惡意的,都認定為有效。比如某第三人不知道代持情況,從名義股東手中購買了代持的股權,這個買賣是有效的。

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的股權代持是無效的。例如,上市公司規則要求不允許股權代持,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司法判例是認定無效。

除了避免無效的情況,股權代持因為實際股東隱藏在最後,又因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而要特別注意對權利的保護。

這就回到了題主的問題,要不要經過其他股東統一?

譚律師的建議是,除非出於某種原因不想讓其他股東知道,否則,爭取他們的同意。願意有三點:1,有其他股東的書面同意,等於獲得其他股東作證。2,方便了解、參與公司事宜。司法實踐中,有參與公司事宜的證據,會是重要的股權代持認定的依據,所以,有條件一定要積極參與公司事宜。3、排除善意第三人,因股權轉讓需要其他股東同意,當其他股東知道存在股權代持,其肯定會向實際股東確認,也應當會告知購買股權的第三人,第三人在知道股權代持情況下,就不能認為是善意第三人,因而沒有實際股東的同意,該轉讓很大可能會認定為無效。

為了防止出現股權被私下裡轉讓,還可以透過將股權質押在實際股東名下,來進一步避免。

譚律師還建議,股權代持要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進一步降低風險。

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欽州老頭2019-12-10 09:59:21

謝謝網友的邀請:本人這方面的知識有限,所以就不勉強回答這個問題了。如果有錢,我會名正言順的公開持股,而不會去代持股份。

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總裁道2019-12-10 09:12:04

代持股份原則上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如果後期股份需要轉移時候,其他股東有優先認購權,所以最好協議約定在股份轉移時候,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

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小紅螞蟻啃骨頭2019-12-10 14:40:13

代持股份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需要被代持者的委託授權,委託書上要明確委託內容,委託期限,指定委託人及身份證影印件,委託者要簽字並且留指紋畫押。

代持股份是否需要其他股東同意?賽嶽恆股票開戶2020-05-12 14:37:38

出資人與股權代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講。

——屬於合同法上的“委託合同關係”,即股權代持人作為受託人在出資人的委託下,代為行使有關股東權利、處理股權相關事務,並根據雙方約定獲得相應代持費/代理費。

在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受《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有關規定的規制。

“股權”系集人身權、財產權於一體的綜合性權利。

權利人不僅可以依據股權要求對公司盈利予以分紅,同時享有對公司經營管理的投票表決權、監督權、知情權,以及股東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對於出資人與代持人之間如何行使股東權利,還要回歸到出資人與代持人之間本質的委託合同關係上。

根據現行《合同法》397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物,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物。

399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

從委託合同法律關係上講,受託人一切許可權均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受託人處理股權相關事務必須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

也就是說。

股權代持人所行使的股東權利應來源於出資人的明確授權,股權代持人因持股所享有的分紅收益,應當交投資人,代持人對公司投票表決、監督的實施,應系出資人的意思表示。

綜合實務中出資人與代持人之間的法律糾紛。

從出資人的角度而言,因股權代持委託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風險可以歸結為以下五類:

一、股權代持委託合同效力風險。

如果股權代持委託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之情形。

例如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等情形。

股權代持委託合同則存在無效的法律風險。

二、未經出資人同意,代持人對所持股權的擅自處分。

股權代持委託合同關係中。

對出資人最大的法律風險來源於代持人對所代持股權的擅自處分。

具體表現為:

未經出資人同意,擅自將代持股份轉讓、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

根據《公司法》第32條第3款: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由此可以看出,登記機關登記對股東資格而言具有對外公示的效力。

由於出資人並非登記股東,即使代持人未經出資人許可擅自處分代持股權,第三人基於工商登記有合理理由代持人系實際權利人,所做處分系有權處分,如果該交易構成第三人善意取得,那麼出資人將面臨難以追回股權的法律風險。

三、代持人提供有關公司虛假資訊,欺騙投資人對股權作出錯誤處分。

該類股權代持風險主要出現在委託投資理財中。

出資人因經驗欠缺,往往在出資後對投資收益外的公司其他經營事項瞭解甚少。

持股人利用出資人資訊上的不對等,在投資即將取得較高收益時,欺騙投資人對股權作出處分決定,代持人從中謀取較高收益。

四、股權代持合同任意解除、終止。

因委託合同關係人身屬性的特徵。

合同法賦予了委託人、受委託人對委託合同關係的任意解除權。

——即委託人與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

任意解除權為股權代持造成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五、因代持人離婚、繼承以及代持人財產被法院查封導致的法律風險。

代持股份作為登記在代持人名下的財產。

在代持人發生離婚、繼承法律事實時,代持人名下財產已將被依法分割。

由此會導致出資人與代持人配偶、繼承人因代持股份發生法律糾紛的風險。

此外。

在代持人不能清償他人債務時,代持股份作為代持人名下的財產,亦面臨成為代持人償債資產被法院查封、拍賣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