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風暴》高明遠為什麼不收購大嫂李麗涓的股份?知乎使用者2021-08-20 21:07:17

高明遠絕對不能跟14年前三個直接作案人扯上聯絡

楊東,陳建波,馬帥

如果不是馬帥被滅口了,高明遠完全不必直接暴露

可是高明遠接收到馬帥的訊號,錯誤執行了滅口策略。

這裡馬帥斷指,到底是自願保全妻女的,還是為了讓李成陽突破高明遠佈局,不知道,可能都有。

《掃黑風暴》高明遠為什麼不收購大嫂李麗涓的股份?貳毛2021-08-23 14:00:08

高明遠自己不會親自動手做這些事,其次他也不想跟十四年前犯案的任何一個人有任何接觸。

高 都是讓他養的那些人自己揣測他的心思和動機。

對應結局,何隊說證據鏈無法閉合,就是因為找不到高犯罪的直接證據,都是手下揣測他的意思去做的違法犯罪之事。證據也都是趙建波和區長口訴。後來也是他的秘書鄭毅紅心灰意冷拿出了高的犯罪證據。最終被定罪。

《掃黑風暴》高明遠為什麼不收購大嫂李麗涓的股份?如小憶2021-08-23 18:10:35

不是導演不讓嘛

《掃黑風暴》高明遠為什麼不收購大嫂李麗涓的股份?薪動財稅2021-09-02 14:19:35

劇中股權之爭看起來就是“拿錢”換“股權”的事,其實現實沒有這麼簡單,還有程式合法性怎麼處理,然後還有稅務問題啊……

​劇中李麗涓想拿30%股權套現2億元;文良以5000萬元轉讓10%股份給“海總”……假設程式符合《公司法》及法律規定,

股權轉讓也不是“拿錢”換“股權”就完事了,其中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掃黑風暴》高明遠為什麼不收購大嫂李麗涓的股份?

股權轉讓繳多少稅,如何計算?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

備註:合理費用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如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

印花稅:

印花稅=應稅憑證計稅金額×比例稅率

假設新帥集團非上市公司且不屬於小微企業,註冊資本1000萬元,馬帥出資300萬元佔30%股權,文良出資100萬元佔10%股權。那麼股權轉讓繳納稅收情況如下(股權轉讓收入符合公平交易原則且不屬於明顯偏低情形):

➤李麗涓將持有的30%股權以2億元價格轉讓,同時無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 印花稅=20000萬*0。5‰=10萬元

· 個人所得稅=(20000萬-300萬- 10萬元)*20%=3938萬元

➤文良將持有10%股份以5000萬元價格轉讓給“海總”,同時無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印花稅=5000萬*0。5‰=2。5萬元

·個人所得稅=(5000萬-100萬- 2。5萬元)*20%=979。5萬元

這麼大額的稅,

你說他是想交還是不想交?

《掃黑風暴》高明遠為什麼不收購大嫂李麗涓的股份?捷稅寶2021-09-04 11:14:59

高明遠不方便出面也不必要出面。一是高明遠肯定得跟當年的事相關的人撇得越乾淨越好,二來這些繁瑣的又麻煩的事怎麼可以勞高明遠大駕,當然是小弟在下面把該做的做完,最後給大佬過目就完事了。

作為高明遠的棋子,董耀個人直接持有股票,跟高明遠直接持有幾乎沒有區別。如果高明遠想的話,只要做一個代持協議,就可以以隱名代持的方式控制公司。不過以高明遠和董耀的關係,即使不做協議,也一定是依照高明遠的意志做出決策。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係,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第一種關係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範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係,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

我國法律目前在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職責劃分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委託代持可謂是作為垂簾聽政的比較常用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