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有哪些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8-04-26 回答

醫療糾紛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

1、故意或惡意行為

醫療單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對患者造成嚴重傷害仍然為之。如某些醫療單位為了節省開支,不惜冒險向一些不具有生產資質的小工廠低價購進藥品及部分醫療器械,由於其所生產的藥品及器械質量難以達到國家標準,在用於患者後容易導致傷害甚至傷殘,此時這些醫療單位主觀上就具有故意或惡意。

2。、嚴重不負責的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特定的職責,對於患者必須履行積極救治、審慎注意的義務,如果違反這些義務,情節嚴重的,即構成嚴重不負責任。這種行為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型別:

(1)怠於救治;

(2)相互推諉延誤救治;

(3)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操作規範和規程。如違規收治傳染病人,導致其他人被傳染的行為;做內窺鏡之前不檢查免疫十項,導致他人被感染肝炎或艾滋病等。

3、 重大過失

過失是指應該預見而未能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行為,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重大過失是指由於醫護人員的疏忽給患者造成了重大傷害。例如:病人在輸液過程中由於醫護人員未進行認真核查工作導致輸液錯誤使得患者造成輸液反映;在未進行系統檢查的情況下對糖尿病患者輸入了葡萄糖而導致事故等等。醫護人員由於職業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要求其具備高度的注意義務,在違反其工作程式而導致患者出現重大傷亡的情況下認定其具有重大過失。

醫療糾紛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有哪些 WAIT 1級 2018-04-26 回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