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辭職報告怎麼寫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7-04-02 回答

很多人離職時忽視了離職報告的重要性。一份好的辭職報告,能讓我們的個人評語和工作鑑定裡面給出更多好的評語和肯定,從而我們想飛往更加廣闊的空間找到更好的工作時又多了一份優勢,進而提高了自己的工作競爭力。以下是由yjbys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飛行員辭職報告,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最近決定辭職,理由如下:

1、每三個月飛行時間逼近極限,造成每月出差駐外達20天以上,回家的幾天由於倒時差不能和老婆同起同睡,造成夫妻感情不和;

2、由於飛行時間過多過於疲勞,腰椎病、頸椎病一直困擾著我,最近在位於東直門的北京中醫醫院確診,兩個部位均診斷為勞損。

3、由於飛行工作的性質問題,每年的春節、五一、十一等等國家法定假期成了我的心頭病,因為此時家人想讓我陪著她們過節,但為了天下的乘客都能團圓過節,我一直讓家人為我犧牲著節日的歡聚時光。

4、為了保證我飛行休息的時間,避免舟車勞頓,家人和我都住在了機場,妻子天天開車到市區上班,孩子更可憐,為了上個城裡的好學校,天天六點起床。

5、為了頂替一個生病的飛行員執行航班,在大洋南岸準備飛行時,接到了家人的簡訊:“父親病危”,不敢回簡訊,裝作沒收到,當夜間飛機在浦東落地後,不敢開手機,堅持飛到北京,北京落地後,開啟手機,六條簡訊同一個內容:“父親病逝”,胸口一陣疼痛,幾乎摔倒……

上個月,妻子說:“為了你飛行,我們付出太多,我不想這樣下去了”,她鄭重地向我提出辭去妻子的職務,我很難過,但沒有向她索要“妻子培訓費”,還將房子和車全給了她。於是我又回到了一窮二白的狀態。

雖然窮了,但我仍然決定辭職,為了挽回離去的妻子和孩子,為了挽回失去的家庭歡樂,為了不讓母親有一天像父親一樣離我而去,為了紀念我天天思念沒有見到最後一面的父親……。

領導們,近日你們會收到我的辭職信,但是我不會理會你們可能索要的培訓費,我也不會理會你們扣押我的檔案,因為那些對我都不重要了,到了現在,我明白,工作不是我最應該珍惜的,金錢我的確需要,但也不是最重要的,對我來說,對人生來說,愛你身邊的幾個人,珍惜和親人在一起的時光,才是最重要的。

飛行員辭職報告怎麼寫 愛自己ゝ 1級 2017-04-02 回答

辭職與飛行員執照等檔案管理

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主要內涵包括:每個人都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張千帆主編《憲法學》法制出版社2004年p223)。為保護公民的勞動權利,我國《勞動合同法》做了大量的相關規定。其中,賦予了勞動者比較寬鬆的辭職情形:

1、勞動者可以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36條;

2、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可以不用任何原因,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只用提前5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

3、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體現在該法第38條的規定。

目前,飛行員辭職糾紛中,主要涉及上面第2、3種情形。如原廈航某飛行員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原海航飛行員則大多提出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上述飛行員均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憲法保護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並且從法理上看,勞動關係屬於人身屬性的法律關係,很難強迫履行,因此,只要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則用人單位無法強迫勞動者繼續工作。勞動合同的最終終止勢在必行!

既然如此,從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上考慮;從儘快解決勞資糾紛,利於用人單位管理考慮;從充分利用勞動者才能,尤其是作為稀缺資源的飛行員利用考慮;更從我國民航安全、和諧發展考慮,我們主張儘快依法解決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辭職糾紛。

當然,依法解決需要依據法定的程式,如仲裁、訴訟、甚至進行強制執行程式等等。這些需要一些時間!!但是,如果在糾紛解決的同時,飛行員能一展所長或許也是對我國民航發展的一個貢獻,或許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尊重!

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辭職並處於糾紛解決中的飛行員沒辦法飛行,時間有的長達2年多,他們有的變賣財產維持生計,有的乾脆種菜補貼家用。為什麼不能繼續飛行的原因正如我在上一部研究(二)中提到的,除了執照還需要體檢合格證等,即我國都知道的“檔案”。

“檔案”和我們每個人的一生相伴相隨,意義非凡。以往沒有檔案,我們沒辦法讀書、就業、娶妻生子,現在這種人事檔案已經逐步脫離了計劃經濟“計劃”人生的色彩,法治社會下,公民取得權利和進行行為是依據法律的。不過,我們不得不承認個人檔案的積極意義,很多時候我們需要靠它去了解去判斷,它是對過去的客觀記錄,對未來的一定預見。尤其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體系,意義重大。所以,《勞動合同法》第50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這也是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和獲得社會保障權的一個具體體現;為督促用人單位積極及時移交檔案,《勞動合同法》第84條還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對用人單位給予處罰。

法律是明確的,雖然對用人單位的處罰過輕,但是,這體現出來我們立法者的價值判斷,立法已經進行了指引:辭職規定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及時轉交勞動者檔案也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的保障。我們不能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辭職可以,移交檔案不可以。而飛行行業,飛行檔案直接影響到再就業,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考慮去努力實現立法的精神和目標:保護勞動者,促進再就業。

回到法律,我大膽做個設想:飛行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或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然勞動合同難以繼續維繫,於是,航空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違約金的多少雙方協商吧,協商不成就法庭見。大家都信仰法律,尊重法律,依法該賠償多少,那麼飛行員也誠信支付。

多麼和諧的氣氛啊,或許這樣,曠日持久的訴訟會在彼此理解與諒解的基礎上以握手言歡的形式結束。

希望上述過多法律條文的引用沒讓讀者您困惑,更希望羅嗦的廢話沒讓讀者您厭倦。還是總結一句:

辭職與檔案既不相同,但又相互聯絡,如果兩者同向努力則會產生有利效果,反之則產生不利效果。如果飛行員辭職和檔案轉移能夠和諧,那麼民航發展或許又多了一分和諧。

補充給各位飛行員的話:無論您的辭職糾紛是否如願順利地解決,如果您還在飛的話,暫時拋開一切,以安全為重,因為您的行為關涉您及千萬人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