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職造成工作重大損失,怎麼辦,法律上是怎麼處理的?使用者21590815090967172020-06-21 04:31:45

重大過失可以定義為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或未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之義務,造成用人單位重大經濟財產損失的。可以是使用電動車的勞動者自信自己進店巡查的時間較短,而沒有為車輛上鎖或粗心大意忘記上鎖,出納將公司的現金隨便放在桌面上就外出辦事了等等。相較於故意而言,此時勞動者的主觀惡性大大降低,至少可以認為其並不追求使用人單位財產遭遇損失的後果。 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關於重大過失造成生產、經營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但鑑於雙方並非屬於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而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唯一生活來源,較重的罰則將顯失公平,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因此,可參照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作為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財物損失的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