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請病假時的工資是怎麼計算的?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6-07-05 回答

勞動者請病假的,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醫院的住院證明和診斷證明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對於請病假時的工資是怎麼計算的? 地獄男爵 1級 2016-07-05 回答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