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黃牛倒賣火車票是犯罪,倒賣別的東西不犯罪呢?甘震2011-04-13 16:39:02

黃牛倒賣火車票違法是寫在刑法裡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而倒賣iPad 、iPhone、服裝、家電在計劃經濟時期可能觸犯“投機倒把罪”,最高可以判死刑。不過“投機倒把罪”在刑法修訂後已經取消。現在就不被視作違法了。

以我的理解,在有關部門眼裡,鐵路是國營的,火車票相當於“國有資源”,所以倒賣車票不像倒賣電子產品那樣屬於正常的市場經濟行為。其實不單是倒賣火車票,只要是政府自己收益的感興趣的,比如奧運會的時候倒賣門票也是不行的。而”倒賣“甚至包括轉讓的時候多收點錢作為交通費等費用的補償。

為什麼黃牛倒賣火車票是犯罪,倒賣別的東西不犯罪呢?鋼盅郭子2012-01-14 16:19:41

只要是國家壟斷的商品,倒賣就是犯法的

為什麼黃牛倒賣火車票是犯罪,倒賣別的東西不犯罪呢?thinkind2012-01-14 18:29:10

倒賣任何政府專賣的東西都是違法的。

比如電煤、菸草、食鹽、國儲糧、國儲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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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思路。

鐵路系統不是企業,而是個國家壟斷的獨立王國。

火車票是計劃經濟背景下的政府定價,不是市場定價。

火車票的定價是遠低於市場均衡價格的。

換句話說,火車票是一種福利,是一種稀缺資源。

每個身份證號碼在每列車只能出一張票。

為了保護這一稀缺資源的公平分配,其售賣渠道由法律限定特定的渠道。

如每個火車票代售點的資質,都和菸草零售牌照一樣,嚴格限定。

透過非特定渠道售賣火車票,即屬違法。

對比下飛機票。

航空公司之間是競爭關係。

機票價格是市場定價。

買機票很方便。

機票價格也較靈活。

機票售賣渠道很多,很散,很亂。

渠道資質管理遠不如火車票代售嚴格。

只要最終透過航信*系統訂到艙位,就是合法的。

* 中國民航資訊集團公司,中國民航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為什麼黃牛倒賣火車票是犯罪,倒賣別的東西不犯罪呢?sixue2013-01-16 16:22:08

因為火車票是國家福利,而不是市場產物

火車票的價格這麼便宜,實際上是國家對每一個人的補貼

黃牛行為相當於把國家這個補貼據為己有了

是不是犯罪自己琢磨吧

——————————應邀加上的補充的分割線————————————————-

1。鐵路作為一個企業本來是要盈利的,但是他要盈利火車票就要漲價,國家從社會執行成本角度出發不想讓他漲價,因此強制他虧損執行。因為鐵路是國營的,這個虧損最後就是國家背了,這就是補貼。

2。補貼的結果是反常的低票價(相對於如果市場化執行的高票價),這中間的差價是由每一個公民享用的(只要你坐車)。我們可以設想一種跟現在的方式基本等價的假想方案,國家不補貼鐵道部,改成鐵道部市場化運作,但是所有公民都可以到政府去報銷x%火車票,這樣是不是就比較清楚了?所以這種補貼也可以理解為對所有公民的補貼,理解為公民的福利。

3。至於據為己有是犯罪,也可以打比方,還是上面的方案,本來國家可以給所有人報銷50%的火車票,結果有人跟政府裡的某些人串通好了,只給公民報銷25%,另外25%據為己有,你說這是不是犯罪?

——————————為了保證氣勢把這句話放在最後的分割線————-

體制是某些人G點那些人,都tmd給我滾蛋!

為什麼黃牛倒賣火車票是犯罪,倒賣別的東西不犯罪呢?CrabXu2013-01-16 23:51:28

此問的提出和受觀注,應該與近日南昌鐵警:幫人購票收超5元屬倒票 被抓3次將勞教的新聞相關。

但實際上,相關案例早已多次出現,比如:

倒賣車票,應當依法受查

邵甲與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決定一案

吐槽的話不說了,關於入刑標準及火車票的專營許可特殊性也不重複了。想補充一下,關於如何認定“倒賣車票”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無論是勞教還是入刑,都沒有討論基礎。

作為鐵路警方辦案依據的《倒賣車票違法行為受案、行政處罰、勞動教養、複議應訴證據適用規範》,以及涉及到刑事問題的《倒賣火車票罪立案、逮捕、偵查終結證據適用規範》,竟然只能在相關新聞報道中看到語焉不詳的介紹,而無法檢索到全文,包括在北大法寶這樣的專業法律資料庫中都無法查到。如果因為一部公眾無法獲知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而被認定違法並遭受處罰,實在是很奇怪的事情。

相關規定中對“倒賣車票”的界定非常不科學。根據火車票訂票點加價不超過5元舉報者可優先購票的相關報道:

倒賣車票

”正式被定義為“單位或個人高價、變相加價

倒賣車票

,侵害旅客群眾利益的行為”。

顯而易見,

該規定存在迴圈定義的問題

,即用“倒賣車票”來定義什麼是“倒賣車票”。

我的看法是,所謂倒賣車票,應當具有以下要件:

以獲取利益為目的。

鐵路警方的“兩規”將倒賣行為定義為“高價、變相加價”是不合適的,因為票販子也有可能把票砸在手裡,不加價甚至虧本地賣掉,但這是它的“經營虧損”,不能改變其贏利動機。相反,有時出於幫助的目的,為補償消耗的路費、時間成本而收取少量費用,其動機並不一定是獲取非法利益。

購票並非接受特定委託的行為,而是先屯積、再變賣;或者在接受委託後,採用非法手段購票。

自古以來,打擊不良商人的重點都是屯積稀缺資源,惡意哄抬物價。真正的票販子,大多是把各種緊俏車票先買下來,然後再待價而沽。接受旅客委託而再去購買的,儘管仍有一定數量,但不是主流,而且,旅客自己買不到、票販子卻買得到,就一定是其採用了非法手段(非視窗排隊購票)。

對不符合以上兩點的,我認為不應認定為倒賣車票。

其一,接受委託而到視窗排隊,是一種僱傭行為,付出勞動而收取費用是合理和沒有法律禁止的。如果將凡屬“因購票而獲利”均視為倒賣,會面臨法理和實踐中的邏輯困境。比如:

某公司因出差需要,專門安排了職工甲到視窗排隊為需出差的員工購票,每月為甲發放工資1000元。這顯然不構成倒賣車票。

那麼,某公司因出差需要,僱請甲某排隊購票,約定每購一張票即支付20元報酬,這只是由計時工資改為計件工資,同樣不應構成倒賣車票。

那麼,如果某旅行社為了滿足本單位簽約遊客出行的需要,僱請甲某排隊為遊客購票,同樣每張票支付20元報酬,也不應構成倒賣車票。

那麼,某旅行社為非簽約遊客的需要而僱請甲某排隊購票並支付報酬,是否算倒賣車票呢?如果算倒賣,旅行社改為一種“自由行”方案,即旅行社負責安排往返車票,到地由遊客自由活動,報價為車票加稅費加旅遊費,是否又變成合法了呢?

其二,接受委託而到視窗排隊購票,不損害其他旅客的利益。

如果不允許收取費用,就不會有人願意去無償排隊。如果找不到人代為排隊,現在的委託人就只有自己去排隊。購票的人數並不會因此而減少,買到票的機會也不會因此而增加。

如果限定在接受委託後只能採用合法手段購票,就不會損害他人合法購票的權益。

綜上,打擊倒賣車票,關鍵不應放在是否“加價”,而應放在是否“屯積”,以及是否“採用非法手段”購票(比如買通鐵路工作人員)。

屯積,才會人為導致或加劇車票資源的緊張。

採用非法手段,才會損害其他旅客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