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榮凱說法2019-09-30 15:37:24

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也是在發生勞動爭議時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沒有補償,需要分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所以,最終有沒有補償,要看好具體條件。

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二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