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休病假未履行請假手續是否構成曠工?
律師說 發表于 職場2021-12-19
《勞動法》對於請病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休病假是需要
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作為請假的依據的。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規定了請病假的相關流程,
但勞動者從始至終就沒有提交過任何病假證明,經催告並告知法律後果後依舊不提交,
勞動者無法對缺勤做出合理解釋,用人單位可以按曠工處理。
還有些情況是
勞動者提交的病假證明部分不符合規定,或是沒有完全按照請假手續提前申請,或事後銷假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宜直接認定勞動者為曠工。
如果勞動者所提供的材料能夠證明其當時的確屬於生病狀態,只是沒有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這種情形不屬於曠工,用人單位可以其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為由做出違紀處理。
因此,建議用人單位首先需要
完善公司規章制度有關病假材料、手續及違反後果等方面內容
,且履行法定的公司制度制定程式及公示證據。其次,在執行過程中,應多采取
書面形式
,以便保留必要的有利的證據。最後,應當
履行通知、督促、警告等附隨義務
,適當給予勞動者更正違紀行為的時間,以確保公司行為的合理性。
建議廣大勞動者,
請病假還是需要按照用人單位的程式申請,及時提交相關病假證明
。切不可為了和用人單位鬥氣,故意不提交,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利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