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幾個月前的一次延遲發放工資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樵夫wqg 發表于 職場2022-02-11
延發工資不是扣發工資,所以單位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的情況。個人因此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和理由均不成立。
三個因素來看:一是企業延遲支付工資是否出於主觀故意;二是延遲支付工資是否超過三個月;三是企業有無採取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不滿足不支援。
你可能鬧事了?秋後算賬!你問題未說清,含糊!
謝謝邀請!
就用人單位一次延遲發放工資為由申請勞動仲裁是否合理,你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關於能否成功,也需要仲裁員本人的主觀判斷有很大關係。
截止目前用人單位依然存在拖欠工資,勞動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2)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支付經濟補償。
不會,任何企業都逃不過監管,鬧大了對誰都不好
不行!就這麼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