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罪犯服刑期滿,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並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持刑滿釋放證明書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手續...
我那位當刑警的朋友說,他經手的一個案子,放出來的兒童性侵者在小區接近新的受害物件,對方和其父母根本不知道他是誰,因為是舊房拆遷貨幣化安置,十幾年了左鄰右舍也不知道這屋住的人有多危險,所以小孩子、大人或鄰居都沒有能對他提起警惕,如果有一條規定...
誠然,法律規定有案底的人不得從事政府機構、軍隊等國家性質的單位還可以理解,但是,目前的社會上有一個錯誤的導向,很多企業單位都要求求職者在入職時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就連做個計程車司機、快遞員、送餐員都要出具...
問題解答:我個人認為刑滿釋放人員一旦遭到就業歧視,名譽歧視等,都有權利依法維權,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採取訴訟的方式依法維權...
而前一種情況等於你把前罪的刑期服刑完了,又繼續服後罪的刑,沒有數罪併罰,而且再次進監獄後,又重新計量減刑期,對於一些刑期長的人來說,簡直是噁心到了極點...
該男子六進宮,說明是個慣偷,出來不到20個小時,又去偷,說明該犯無所適事,遊手好閒,職業病犯了,在行為與思想上,改造不徹底,需要接受長時間教育,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也要聯絡當地政府部門,給他找份工作,解決生活問題,也要監控觀察改造效果,以免...
驅逐出境,估計不敢回去,回加拿大可能要接受二次審判這些人渣讓他來中國就是一特大錯誤,判個死緩,出獄後叫他趕快滾,他去那裡管他幹什麼,這叫鹹吃蘿蔔淡操心...
俗話說“江山易改本性難移”,部分刑滿釋放的人員由於小時候的成長環境等原因,個性已經定型了,很難被改變,當其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上後,享受著遊手好閒,惹事生非的日子,一般都無法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自制力非常差,當被判入獄後,有政府,有監獄管理...
小夥子不要顧慮太多,別說你已經退伍了,就是現役國家也沒有哪條法律說不允許與刑滿釋放人員交往的...
你可以實現財務自由了屁都沒有,我在裡面呆了六年十一個月,08年裡面工資是五塊錢一個月,到13年工資一百多點,發到卡里幾十塊,剩下的幫你存起來,出來的時候就給我了,拿了1000多吧,每年每個監區如果效益好還有年終獎,每個月份效益好監區會買一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