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要分情況:1、如果小偷在偷東西,被發現後為了逃跑或繼續犯罪而向你(或你家人)發起攻擊的,你可以和他搏鬥,搏鬥過程中你將小偷致死或致傷屬於正當防衛,法律不會追究你的責任...
這個不是正當防衛了,如果他打你一拳,你不還手的話,你完全可以報警處理,這是正當的合法途徑,如果你還手了,兩個人也是同等責任,但是如果當對方打你的時候,威脅到你生命的時候,你是可以還手的,但是要及時住人,如果你打死了對方,那就是屬於防衛過當,...
如果歹徒在路上不行兇,不用兇器殺人,也不會到至後來反被殺,頂多也就屬於防衛過當...
另外刑法規定,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即過當的確有之,但主有防衛在先,次有維護捍衛權利在後,如再論受無辜之不法兇行兇器侵害時,即使措施結果“過當”也不為防衛過當...
在不具鬥毆意識,還手應認定為防衛意識的前提下,造成對方傷害(輕傷),根據最高檢2018年12月19日釋出的第12批指導案例的精神,這種情況不屬於防衛過當...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從國家法律層面講,我估計如果自己拿不出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故意撞的,很難會被認可為正當防衛,因為如果法律方面認為這是正當防衛的話,那一般人遇見攔路搶劫的都是會開車撞過去的...
揍的太過分了...
有人認為,因為砍刀被電動車主搶走,這時,電動車主的人身安全已經沒有了現實危險,實際上寶馬車主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在此情況下,電動車主追殺寶馬車主,並因此造成寶馬車主死亡的後果,應當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另外,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受到別人侵害,自己可以正當防衛,但是防衛不能過當,由於過當造成對方傷害,是要進行賠償的...
法院認為,沈洪武和沈洪文采取的是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一人死亡,屬於防衛過當,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在你家門口拿刀要捅你,你把刀奪過來,將對方捅死,是否能夠認定正當防衛,我來幫你分析一下:根據刑法的規定,所謂的正當防衛是指當你的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而這個不法侵害是現實緊迫的危險,這個時候你採取的防衛行為,如果造成行為人...
不是所有的防衛行為都構成正當防衛,如果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抗犯在過就是防衛過當,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了...
(笑)自衛都是伴隨著被攻擊或者襲擊出現的,這時候有限的反抗就可以轉化成自衛,所謂的正當防衛就是在自衛權被保障的情況下可以對自己的反擊行為不受法律制裁,大概就是這麼個意思吧,各位看官就不要咬文爵字了...
在這裡整體說下遇見家暴怎麼反抗才會被認定成正當防衛,又應該如何成功脫離家暴首先在我國正當防衛能夠被認定成功機率整體並不高,正當防衛所要求的一個最關鍵的點是,緊急的迫害性,並且不能超出否則就是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