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臨時工幹了十年以後可以轉正是嗎?是什麼檔案?科而士_02782019-06-21 18:17:29

沒有依據也沒有這個說法。硬要說的話只有勞動法裡有一個工作滿10年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工作滿10年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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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臨時工轉正的新政策

聽說臨時工幹了十年以後可以轉正是嗎?是什麼檔案?情感驛站的店小二2019-06-21 18:17:42

在機關工作15年是臨時工被解僱請問新勞動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 第八十七條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單位無故解僱你,你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根據以上規定,單位應當從2008年1月1日後,因超過一個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給你二倍的工資,但此前的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