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使用者688071403122019-05-28 22:11:31

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

題主的這個問題比較模糊,我分析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不是本村人,私下購買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是原房主的名字,無法變更;第二種情況是原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去世,其他家庭成員繼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證書還沒有變更使用人;第三種事同村村民合法轉讓了房屋,但是沒有變更宅基

地使用人。

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我們諸條分析在徵地拆遷時如何補償。第一種情況,由於農村宅基地是不許賣給外村人的,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資格使用本村宅基地。因此,在遇到徵地拆遷時,嚴格來說,外地人私下購買農村房屋是無法獲得補償的,但是賣房者也是有過錯的,一般會賠償受讓方的損失。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一樣,都是合理合法的使用宅基地,只是沒有變更宅基地使用人而已,在徵地拆遷時,是可以獲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拆遷補償的。

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

綜上所述,能不能獲得拆遷補償,主要看你是不是具有合法使用宅基地的資格,如果說你沒有使用宅基地的權利,那肯定就無法獲得補償。如果說你是合法的使用宅基地,即使沒有及時變更使用人,在拆遷時,也是可以獲得同等的補償的。

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

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若飛3052019-05-28 15:48:25

首先要說明,出現這種情況是違犯法律規定的。

我國的土地性質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制,也就是說依附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土地分為兩個主體,土地所有權歸囯家和集體,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歸個人,為了避免兩個主體出現不同的歸屬,設立了建築物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必須歸同一個人的原則,即現行的“房隨地,地隨房”的原則。

《物權法》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併處分。”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不允許出現房地分離的現象,那麼現實中可能存在房地分離的情況,是由於宅基地登記不規範,還是由於職能部門不統一,或者其他原因出現的問題,但是這一問題的出現對雙方都不利,房屋所有權人想賣房賣不出去,土地使用權人想使用土地,或者出讓土地,也出讓不了,雙方都為難。

我村拆遷中出現過這種情況,即出賣了房屋所有權,但土地使用權仍屬於賣房人。最後兩家透過協商,決定免去權屬糾紛,房屋所有權已經出讓,對方已經按照協議履行,那麼房屋補償費歸買房者所有,宅基地䃼償費雙方各獲得百分之五十。

由此看來,出現這類問題,只能協商解決,在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統一,使拆遷補償費順利拿到手,否則的話,對任何一方都不利,因為雙方都是違法的,法律不會支援任何一方。

徵地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證人不一致,如何補償?上海陳律師普法2019-05-28 16:26:57

你好,具體什麼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