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企業停工人的工,勞動法有何規定?
謝謝邀請。
作為公職律師,我來答一下。
一、一個工資週期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
一個工資支付週期
內的,用人單位應按
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比如:工資週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20日停工,那麼,20日到月底的工資,應當根據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
二、超過一個工資週期
工資支付暫行辦法規定,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分為兩種情況:
提供正常勞動與未提供正常勞動。
若勞動者提供了
正常勞動
,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不得低於
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找勞動部門舉報。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這個要看各省工資規定的下限了。
這個期間,主要是
支付生活費
。
北京規定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上海規定最低工資,廣東規定最低工資的80%。
三、停工時間太長怎麼辦
實踐中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
停工期間超過3個月以上
,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並
要求經濟補償金
。
一種是
順延至合同到期
。企業提出續簽,如果勞動條件低於之前的標準,無法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可以
要求經濟補償
。
最後,不是勞動法能管所有的勞動糾紛,具體還得相關的法律規定。
你好,《勞動法》對企業停工幾乎沒有什麼規定,更沒有規定企業可以停工多長時間。所以,企業停工人的工,嚴重影響員工的收入及穩定,容易引發很多勞動糾紛。
從你的問題題意來看,我的理解是你們公司要停產停工了,可能時間還很長,所以你擔心停工期間自己的權益會受到極大的影響,心裡又沒底,所以有此疑問。
企業是否停工停產,屬於企業自主經營行為,由企業自己決定。但企業停工不是想停就停的,停工必須合法,別有目的的停工可能會觸犯法律,反而對企業不利。
在這裡我只能給你說,除非企業出現嚴重的經營困難或者客觀不可抗力導致不得不停工之外,其他的停工,尤其是長期停工,員工需要警惕。因為,企業的目的很有可能是變相裁員。
如果員工能夠證明企業停工人的工是這個目的,那麼,一定要收集足夠的證據,然後依法被迫提出辭職,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準備好申訴的證據材料進行勞動維權。
記住,企業確實因為生產經營要停工的,一定會充分解釋給全體員工,一定會拿出證據來證明,同時會安排好員工停工期間的待遇問題,且停工時間不會太長。如果企業動輒對員工停工幾個月甚至常年停工,那員工一定要去勞動部門甚至司法部門維權。
這個問題有點難,如過認可給個贊,敲擊鍵盤很辛苦。
停工的話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商停工,可以簽訂一個《待崗協議》。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二,因工人不能從事原工作,比如工傷或是生病。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的”;
三、因其他原因導致的停工。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這些問題實際操作起來其實是很複雜的,因為你需要同時參考很多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所以這就又回到你的問題,停多長時間的問題,肯定是不能無期限停工,因為人總得吃飯。而且停工待崗期間人家不能就業,因為你沒有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不管怎樣,你是可以主張補償或是賠償的,這個法律有相關規定。
感謝邀請。
這個問題需要區分情況進行說明,因為企業停全體員工的工,與只停部分員工的工不是一個性質的問題。
由於企業經營狀況和季節性經營的原因,一些公司會採取在無訂單或季節性無業務的情況下,給員工放假,如果放假期間繼續支付工資,那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降低工資標準支付就需要和員工進行協商,但勞動法律同時規定,公司安排休假在一個月內的,需要按照標準工資支付,超過一個月必須與員工就休假期間工資支付達成一致,如果員工接受不支付工資的條件,只是保留勞動合同,待忙時再上班,這樣是可以執行的。
如果由於企業業務調整撤銷部分崗位而產生的停工,需要企業重新安排員工的工作,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一致解除,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停工的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此類如涉及勞動合同變更的事項,均需要雙方協商,如無法達成一致,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違法解除勞動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