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無證房屋怎麼辦宅基地使用權證?王東35152019-06-23 14:50:38

對於沒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據宅基地空閒的年限決定是否可以確權。參考沛縣人民政府對宅基地確權政策的解讀:在宅基地確權登記過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確權: 1。宅基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除繼承和分居立戶外,農戶一戶超過一處以上的; 3。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權屬有爭議尚未處理結束的; 5。農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宅或舊宅納入土地置換專案規劃,未復墾的; 6。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7。因拆遷或原住宅依法被徵收,已依法進行統一安置或補償的; 8。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9。經批准後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10。集體供養的五保戶騰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12。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確權的情形。同時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登出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檔案,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以上政策和解讀均體現出,當農村的宅基地空閒或者廢棄達到兩年時,村集體是有權對宅基地進行收回處理或者不給於確權的。所以建議有宅基地的農民朋友們及時修建住房,保障自己的宅基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