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介紹涵屬於法律文書還是證據材料?使用者3118785316820602020-03-30 17:09:42

首先給出兩個概念:1。法律文書: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檔案。

2。證據材料:用來查明案件情況的依據。第一,律師介紹函?這個真沒聽說過,所以不能判斷。第二,如果你是打錯了,是《律師函》的話,本身它就是法律文書,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的時候是證據材料,即“作為證據材料的法律文書”。第三,如果你沒打錯,是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開出的帶有介紹信性質的函件,那麼它不是法律文書。作為證據提供給法庭的時候是證據材料。個人意見,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