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沒有提供的的新證據,再審算新證據嗎?使用者55402563126302020-04-07 07:58:05

一審、二審沒有采信的證據,再審時不是新證據,只有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才是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說明:現在的民事訴訟法是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是指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

一審二審沒有提供的的新證據,再審算新證據嗎?使用者14553712804530862019-09-05 18:09:30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於庭審結束後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後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且未作為裁判根據的,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不予採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