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後再起訴,法律時效如何計算?使用者9100324375210372019-12-08 06:50:37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會存在雙方私下達成了某種和解或者原告因個人原因需要撤訴的情形,但是事後可能和解未能達成或者原告需要再次起訴,那麼原告在撤訴之後還能夠起訴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後果:(1)原告起訴後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因此,撤訴之後,原告還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是要關注訴訟時效,以免因撤訴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勝訴權。同時要注意,撤訴的案子訴訟費雖然減半收費,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