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對訴訟有哪些規定?使用者16313104688802062020-01-18 17:42:44

、中國古代自秦朝起便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起訴制度,其起訴方式根據起訴主體之,不同主要有兩類:

1)官吏代表官府對罪犯的起訴,類似今之公訴;

2)當事人及其家屬直接對罪犯的起訴,類似今之自訴。 2、簡介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西周時以財貨相告稱“訟”,即民事訴訟;以罪名相告稱“獄”,即刑事訴訟。說明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無論民事還是刑事訴訟,大都由原告或當事人起訴,類似當今之自訴,輕微的案件以口頭起訴即可,重大案件則須提交書狀,民事案件書狀稱“傅別”,刑事案件書狀稱“劑”。起訴須交納訴訟費,民事訴訟雙方須交納“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訴訟雙方須交納“鈞金”(三十斤銅),如不交納則被認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