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縣的劃分標準?出世之心做人2020-11-30 23:11:23

以縣為單位,1985年年人均收入低於150元的縣,對少數民族自治縣標準有所放寬。1994年基本上延續了這個標準,1992年年人均純收入超過700元的,一律退出國家級貧困縣,低於400元的縣,全部納入國家級貧困縣。

重點縣數量的確定採用“631指數法”測定:貧困人口(佔全國比例)佔60%權重(其中絕對貧困人口與低收入人口各佔80%與20%比例);農民人均純收入較低的縣數(佔全國比例)佔30%權重;人均GDP低的縣數、人均財政收入低的縣數佔10%權重。其中:人均低收入以1300元為標準,老區、少數民族邊疆地區為1500元;人均GDP以2700元為標準;人均財政收入以120元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