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好了入職又反悔了犯法嗎?短視之家2019-11-11 14:18:18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談好了入職又反悔了是不犯法的,但在道德層面上來講對於公司是一種不守約的行為。如果offer簽署協議上沒有特殊說明,則不會有法律問題;如果應聘者簽署的入職邀請函中有明確規定則有可能,這需要雙方友好的協商。

談好了入職又反悔了犯法嗎?

一、談好了入職又反悔了犯法嗎?

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談好了入職又反悔了是不犯法的,但在道德層面上來講對於公司是一種不守約的行為。如果offer簽署協議上沒有特殊說明,則不會有法律問題;如果應聘者簽署的入職邀請函中有明確規定則有可能,這需要雙方友好的協商。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目前的法律理論界的一般理解及司法實踐,入職邀請函的法律性質屬於要約的性質,可以比照統一《合同法》中對要約的規定處理。按照統一《合同法》的規定,只要要約中的條款明確清晰,可以履行,承諾到達要約人時便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便成立。既然入職邀請函是要約,則簽署入職邀請函的行為便屬於承諾的性質。

因此,一旦員工簽署入職邀請函,並且簽署件送達企業,其承諾便生效了。此時,只要入職邀請函中規定的條款清晰、可以執行,則構成了一個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入職後簽署的合同則屬於合同的補充、更換行為。

清晰、可執行的要約和承諾應當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要求。《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對企業有約束力,對求職者同樣有約束力。

因此,如果入職邀請函中具備“承諾後不入職的賠償條款”,則企業完全可以主張損失賠償。

三、其他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一般員工與用人單位談好入職或者接受了入職offer之後如果由於一些原因反悔,是不違反法律的。但是如果入職offer中有明確規定不能反悔、規定時間內入職否則將會進行一定的懲罰,在這種情況下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在簽訂檔案時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