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可以代表業主簽訂物業合同嗎?
我們小區巳經入住七八年了,開發商同物業百般阻撓成立業委會,現在的小區基本上都是開發商自已成立的物業公司,社群應該要積極的幫助小區成立業委會,由業委會與物業簽定合同。
社群可以代表業主簽定物業合同嗎?
這個問題我告訴你:不可以!
現在社群的工作人員都特別聰明,社群的書記主任不會代表業主和物業簽定物業合同。
2019年我們小區進了物業公司,我們幾個業主,社群書記主任邀請我們幾個人參加物業正式進入小區的簽字儀式。
我們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社群邀請了我們幾個為小區做過服務的人員。我們沒有人授權代表業主,我們是以個人的意願,投票支援橋東區東惠物業進入我們小區。
我們只是見證了社群和物業公司籤服務合同。小區沒有業委會,物業只能和社群簽訂服務協議。
我們物業是橋東區東惠物業公司,橋東區東惠物業公司是橋東區政府安排的工作。
政府出面管理小區,解決了很多業主不能解決的問題。
小區住著你我他,搞好小區靠大家!
我是春韻劉姥姥:生活小區沒有物業管理不行了!支援物業管理吧!
2020。6。3。
社群代表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這是個爭議性問題,值得再次討論。
社群(居委會)能否代表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進而,該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對於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這個問題需要嚴謹的分析,至今仍存爭議。
應該說,許多法律界人士持反對意見。他們主要從物業合同的性質出發,認為社群居委會並不是簽訂物業合同的適格主體:物業合同,包括兩類,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甲方是開發商,乙方是物業公司;
二、《物業服務合同》,甲方是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乙方是物業公司。
也就是說,只有小區開發商與業主大會(業委會),才是法定的物業合同當事人,才有許可權與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
但是根據近年來人民法院做出的某些相關案例的判決結果來看,居委會與物業簽訂的合同,被法院認定有效,對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
主要法律依據來自於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58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委會或業委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委會產生之前,可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委會的職責。”
也就是說,居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其是否滿足下列條件:
一、該小區符合上述58條的描述,沒有業委會,或者名存實亡,委員業已不足一半。
二、社群居委會代行業委會職責,必須是在轄區街道辦的認可,以及指導和監督下。
三、居委會必須要按照《物權法》第76條的相關規定,按法定程式組織小區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或徵集業主意見),並通過了所謂的“雙過半”決議(人數,面積)。
那麼,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居委會就可以與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
當然,居委會應該繼續組織業主,儘快選舉新的業委會,並另行物業公司補籤合同。
不可以的,這也是現在多數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矛盾…!
我門的小區就就是啊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