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性侵後卻與施暴者戀愛,同居3個月反悔,強姦罪還成立嗎?
好運如期而至 發表于 心理2022-01-01
你真是翻臉無情,說句難聽的話,是不是搞厭倦了?請問強姦有證據嗎?幾個月的同居還沒一點感情?讓你翻臉無情?什麼樣的女人,完全是一渣女,既然是強姦當時就要告他,現在告,可笑不?這還有臉寫出來,不知道丟人嗎?
告了就成立:必須有事實依據!
這就奇怪了,法律關於這方面的事情沒有說明
可能被性侵時太舒服了,所以覺得可以跟他多搞搞,就打著戀愛的幌子!時間久了施暴者體力投支了,不行了。這個女的就反悔了。
成立。女人的性同意,是事前而不是事後。事後同意,強姦罪已遂,不能改變法律事實。只是女方告發,事發。不告發,就不會暴露。
同居多久,都改變第一次強姦的事實。
成立!
二婚經濟各自掙錢。各自消費但要存…份用於生病
自作自受,當初報警還可以,3個月了說不了,資詢一下律師。
女子被性侵後,應該是及時報警,保留好證據,公安機關才能定對方強姦罪,被性侵不報警,反而與施暴者戀愛同居,這隻能說明前者你以原諒了施暴者的罪行,後者就不能只是反悔的問題了,而是你們因戀愛因其它原因兩人不能在一起而分開
如果能確定第一次是強姦,同居三月後還可以判他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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