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使用者45889336793692019-05-29 08:14:20

對於美體留下的疤痕,如果想去做醫療事故,是做不了的,因為沒有對人身造成損害後果,醫療事故鑑定是鑑定整個醫療過程中對患者所造成的損害,疤痕屬於美醜,每個人對美醜的定義不一樣,沒辦法做事故鑑定,但是糾紛的定義廣泛講,患者或家屬對診療經過或結果不滿意,要求追求責任,沒有明確責任前,這個過程都叫糾紛。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華商網2018-12-11 10:56:07

這種醫療糾紛其中一個重要的一點就是檢視做手術的醫院醫生是否具有行醫資質和醫院是否存在違規行醫。從目前記者調查的情況來看,給該名女子做手術的醫生在面對是否有行醫資格這個問題時,閃爍其詞始終不願意正面回答,很可能該名醫生並沒有行醫資質。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

這名西安女子本意是想透過手術去掉一個妊娠紋和自己腰間的一道小疤痕,可是沒想到手術之後雖然若隱若現的妊娠紋不見了,但是取而代之的是一更加明顯的疤痕。

當該名女子找到涉事的路海軍醫療美容時,當時的負責人卻告訴她給她做手術的醫生不屬於陸海軍醫療美容,讓該名女子找做手術的醫生去。但是問題來了,既然醫生不是路海軍醫療美容的人那麼當初為什麼該名醫生有可以在這裡給女子做手術呢?

由於第一次的手術失敗,這名女子要求退款涉事的診所也答應了,但是對於疤痕更加擴大的事情該診所始終沒有任何說法。經過記者的調查發現,在路海軍醫療美容裡面存在著“診所”用“醫院”混淆身份的情況,這個機構的全名字叫做“西安碑林路海軍診所”,然而陸海軍

的簡介裡卻是“路海軍院長”。

這件事情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具體的情況還要看後續調查進行的如何了。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咕咚健康小助手2019-05-31 00:57:27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

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些專業性很強的證據大多控制在醫療機構,患方難以佔有、接近和收集,在當事人雙方舉證能力有很大懸殊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根據法律的原則,確定醫療機構對這方面的事實負有證明責任,這是符合舉證責任的內在要求和審判規律的,也是公平的。最高法院解釋確定這個規定的依據主要有三點:一是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且其在治療過程中也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透過檢查、化驗等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二是按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實施並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的源,是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三是對因果關係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要透過鑑定才能認定。在這樣的情形下,醫療機構需要做的,不過是申請鑑定、啟動鑑定程式。這個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並沒有過分加重其負擔。也不會出現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那樣一種證明責任分配的風險。[3]碼字不易,如果你覺得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吧。歡迎評論、轉發;頭條關注我或者“咕咚健康”,持續為您提供專業的健康知識和運動飲食乾貨!

我接下來整理一些正確的減肥食譜,免費送給大家,獲取,請關注我的頭條號:“咕咚健康小助手”。私信回覆:“食譜” 。即可免費領取!

圖片來源於網路,如發現侵權,請聯絡本人刪除。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

我是咕咚健康諮詢師,點選關注,私信:“食譜”。

你參考一下: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醫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主要涉及如下幾個問題:

1、構成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2、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一方按照一般醫療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3、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侵權人應否承擔責任,如果承擔,按照何種標準承擔責任?[1]

這些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由於人們對法律規定的認識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是由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2月26日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後,由於賠償的標準不統一而產生的結果。

對於第一個問題,即舉證責任分配問題,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2款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這意味著從2002年4月1日開始,在我國醫療侵權訴訟中,開始實行舉證方式的改革,患者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及醫療過程無差錯”的舉證責任,上述兩項責任由醫療機構來承擔。

那麼,在這種規定下,是不是意味著醫療損害侵權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全部由醫療機構來承擔?我們姑且不談此規定是否合理,因《侵權責任法草案》對此已有了不同的規定。[2]僅就此規定本身而言,我認為,對它的理解不能片面。這種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是由這類法律關係的特殊性和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能力決定的,其目的是為了更好的體現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由於這類訴訟中所涉及的醫方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

做美體留下的傷疤,算醫療糾紛嗎?這種事情該怎麼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