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刑或假釋?走過路過自然飄過2021-04-29 16:43:45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具體是三個方面,一、“確有悔改表現”,主要是在監獄積極改造掙積分,同時要認罪悔罪,如需要執行財產刑,自己全力配合,減刑的機率更大;二、“立功表現”,主要是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協助司法機關抓罪犯,在科研、科技、搶險等方面為國家和人民做貢獻的;三、“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檢舉、揭發、阻止重大犯罪,協助司法機關抓捕重案嫌疑人,科技、安全等方面有重大成果的。

事實上,只要在監獄認真按制度服刑,一般罪犯都可以獲得減刑,畢竟“確有悔改表現”也是為了提高罪犯服刑期間的積極性,幾乎所有罪犯只要願意都可以做到,自然都可以減刑,區別在於長短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