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付惡性犯罪,能不能用多次死刑來進行懲罰?即先死刑,再救回來,再死刑。?
非法學專業。不過死刑是有特殊性的,這種處死再救活再處死的操作,感覺在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現代刑罰區別於古代刑罰的一點就是尊重罪犯的人權,所以古代有酷刑(割鼻 凌遲 炮烙 還有那個請君入甕等等),而現代刑罰卻尋求以更快更沒有痛苦的方式去處死罪犯(從絞刑到挨槍子再到注射死刑)。
另外,刑罰的主旨是對受害人的維護,是對潛在罪犯的震懾,是對罪犯的處罰,也是對罪犯的教育。最終是要讓所有人知道並且認同——刑法懲治的都是罪行,刑法裡的條文都是不可以觸犯的“高壓電網”。採取您說的這種極盡折磨的方式對待罪犯其實過猶不及,而且說不定罪犯會對這種要死不死的狀態免疫,那這種處罰就失去了意義。再者,被處死刑的都是惡魔,使用這樣殘忍的方式是要與惡魔為伍嗎?殺人不過頭點地,這句話很在理。
謝邀。最近看到不少類似問題。
“ 所有犯罪不分輕重一律判死刑會怎麼樣? ”
“為什麼不用酷刑代替現有的死刑?”
“ 惡性犯罪反覆處死多次會怎樣? ”
不會是法學界青年才俊們的 “ 廢死危機拯救工程 ” 、“ 精英政治再造工程 ” 吧?
其實把握兩個原則就可以了:
原則一,犯罪有輕有重,
刑罰有寬有嚴
,
是合理的
。即便故意殺人罪的三年起步也是合理的。不合理的是把死刑罪行故意往三年起步拉的團結抱團的理論擴張 + 實踐努力。
法律和法制更是無辜的社會公器,重要的治國重器。
有問題的是
人
。
難以超越專業利益、階級利益的一個個躊躇滿志、慾火焚身的活生生的
人
。
原則二,刑罰只是一個服務國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福祉的工具。
一個死刑,一個監禁
,
用足、用對、用好
它倆,用的
高超,
用的
高效
,用的
藝術
,
足夠了
。
肉體刑完全沒有必要。
與其執著肉體刑的有無,不如
高度關注、高調監督
專業利益集團( 包括學界和實務界 )手裡的死刑和監禁。
畢竟它們事關億萬吃瓜群眾的切身利益。
無論你怎麼認為,或者重新定義“多次”,
死刑都只能,而且只需要執行一次。
畢竟凡是執行死刑而死刑犯未死亡的,無論是什麼情形都會被視為死刑執行程式未完成。有個段子倒是對這個原則進行了精確的描述:
監獄的死刑犯們頭天就已經得知第二天將會被執行死刑,坐電椅,監獄方面保證過程會很快,不會很痛苦。第二天來了,第一個犯人被帶進了行刑室,結果一會就聽到裡面傳來了鬼哭狼嚎的慘叫聲,嚇得其他死刑犯面如土色,悄聲問獄卒:
不是說很快嗎?也不是很痛苦?聽著都快嚇死人了?
獄卒滿臉歉意回答:
原本確實是如此,但抱歉的是今天正好停電,所以他們只好換了蠟燭。
而且,你的提議很明顯屬違反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該公約在我國於1988年11月3日生效。
更何況,包括死刑在內的一切刑罰,對犯罪人的震懾都是有限的。你可能根本就不理解這句話: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
不贊成,我們是人,不能失去人性,(某些時候就算先死刑,再救回來,再死刑你擋不住某些人犯罪的想法。)
我在百度貼吧看到一個電影短片,電影裡的社會對於死刑犯不直接執行死刑,而是一次次切除身體組織,由受害者家屬決定切哪裡,切幾次
新法案通過後的第一個死刑犯奸殺了一個小女孩,死者父親一次次要求切掉他的肢體和器官,切到後來負責做手術的醫護人員都看不下去,覺得太殘忍了
所以對死刑犯殺了救救了殺,只會讓社會同情死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