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親依女兒的名字給她存了二萬元,離婚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父親給女兒的時候就說明了是單獨給女兒的錢,不是給夫妻兩個的,並且也是存到女兒賬戶的,那就是父親單方面對於女兒的贈予,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是父親的饋贈,不能平分,可去銀行查查憑證。
婚後,不管是父親也好,其它人也罷,只要給她賬上存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父親拿著女兒的借條,有證明是父親存的,這二萬元錢還在的話,要全部歸還父親。
另外,如果現在沒有二萬元了,你要背一萬元的債,債務也是共同的,理解嗎?
一個男人惦記著女人的兩萬塊錢,我鄙視你
感謝你的邀請!依照你的問題所提問的的問題是<依女兒的名字>所以可以理解為以女兒的名義相當於約定。所以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與其花心思來研究這兩萬能不能分,還不如想辦法怎麼去爭更多的錢吧!
能分,不也就一萬不是,還顯得你這人,小家子氣,人跟你結婚一場啊,也不念點情分的嗎!
兩萬不多,算計起來事就多了,女人結婚後基本錢都花在家裡,所以男人要聰明的話,應該不用去過問
感謝邀請 ,如果是保管款,屬於父親的財產與女兒夫妻無關,如果是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是單獨贈與女兒的,否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不管什麼樣的形式。一個大男人不應該為了2 萬人民幣去。。。。。
這等於是孃家資助的,與男方家沒關係,這事法官怎麼認為的說不準。
這年月有些事是非顛倒了。
這男人得多窮啊?兩萬塊都惦記?[靈光一閃]
我覺得算夫妻的共同財產
靠,連女兒名下的兩萬塊都要惦記,這爹媽是親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