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蓑笠翁說案談刑罰2019-09-26 21:00:43

七人持槍搶劫賭場賭資60多萬,致幾名賭徒輕微傷,外逃被抓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本人覺得判決是合適的。

判斷一個具體案件判決是否適當,需要參考案件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犯罪後果和社會影響。關於本案,我認為重點應該把握的是:

1,7人團伙做作案;

2,持槍搶劫;

3,致被害人輕微傷;

4,外逃被抓;

5,搶劫賭資60多萬。

持槍搶劫行為主觀惡性較大,直接威脅著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壞!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持槍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持槍搶劫犯罪量刑的起點應該在十年以上。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

持槍搶劫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持槍搶劫)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綜合上面幾項規定,結合本案7人團伙作案的具體情況,能夠降格在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已經是很輕的了。

搶劫賭場、賭徒的錢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2款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物件,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所輸賭資或所贏賭資作為搶劫物件的,不構成搶劫罪。本案涉案人員搶劫他人賭資,顯然應該按照搶劫罪論處。

本案判處罰金5萬元是否合適?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的,並處罰金14000元。本案涉案人員非法持槍和搶劫賭資60萬元,數額巨大,又致被害人輕微傷,按照重罪吸收輕罪在原則,雖然沒有單獨按照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在量刑時應該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本案主犯能夠降格在有期徒刑內且還沒有頂格(15年)判刑,我本人認為這個罰金數額是合適的。

以上幾項解釋,你認為滿意嗎?歡迎關注、評論。

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