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糾紛上門打砸至使主人受輕傷,是什麼罪?四哥有法說2019-03-11 16:05:48

1、故意傷害致使被害人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像提問所講,因民間糾紛引起,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不報警,私下解決。

發生輕傷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機關在受理立案之前,要向被害人履行告知義務,告訴被害人可以自己到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當然,也包括被害人不到法院起訴、不要公安機關處理,雙方私下可以解決。雙方私下協商解決民事賠償問題,不經過“公斷”,也不會再追究刑事責任(判刑)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