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可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嗎?小腦袋大智慧2019-06-29 21:09:45

您好:

一、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受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一審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2000年最高法頒佈施行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在詐騙案中往往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詐騙案屬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該《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說,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醫療費、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於被害人可以透過什麼途徑挽回損失

首先,詐騙案中的受害人不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獲得賠償。《紀要》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應只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規定》也指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於犯罪嫌疑人揮霍詐騙取得的財物不屬於“毀壞財物”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而屬於“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所以,依照《規定》,受害人不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要求詐騙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其次,詐騙案的被害人主要透過追繳退賠制度,由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詐騙的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紀要》確定:“對因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應透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的途徑解決。如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應責令退賠。無法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當然,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做法,有賴於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動作為,如果處置不力,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被害人損失的求償。實踐中,由於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可能存在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沖突的問題,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本質上不屬於(也不應該屬於)裁判機關,一旦案件最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陷於被動。因此,有關機關在追繳或責令退賠時,多持謹慎的態度。這也直接影響了刑事被害人的損失獲償水平。

再次,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請求賠償損失。依照《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終審判決後,可以結合自身損失受償情況,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但是,對於已被判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已無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仍有待最高院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