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RAMNO2021-10-29 10:33:18

有時候有些人做的事是真的沒法用簡單的死刑來結束。我們僅僅是從文字中去想象現場,如何衝向人群,幾個人當場走了,幾個人輕傷重傷。那些當時現場目擊或者經歷的人可能會一輩子心理陰影。那個路口有可能會對整個城市的人造成一種無形的壓力。那片生活區晚上可能會有人不敢出門。被告人作了這麼大的業,就這麼被執行死刑還是覺得太便宜他了。

評論區有說當時多麼慘烈,我看著評論的文字都覺得喘不上氣來。 小轎車極速衝向集中的人群,鋼筋鐵骨衝向血肉之軀,就像我們拿著竹竿猛力揮向花叢,結果可想而知。

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上海刑辯宋律師2021-10-29 10:57:17

所以說中國決不能廢除死刑,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本案中,故意衝闖紅燈,衝撞多名正在五惠路勞動公園北門人行道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造成四名被害人當場死亡,一名被害人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劉某採用汽車撞擊不特定人的方式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本案無論是定罪還是量刑都是公允的

隨著司法制度的發展的完善,我們主張可以慎用死刑,但死刑作為最嚴厲的刑罰方式必須保留。

類似本案這種,肆意對普通老百姓生命進行無情踐踏,使得多個家庭瞬間支離破碎。

只有保留死刑,才能對潛在的犯罪分子真正起到警示和預防,而且絕對要比其他所謂的“人性化”方式來的有效和強硬。

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

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九派新聞2021-10-29 11:13:53

10月29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對被告人劉東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被告人家屬訊息,被告人劉某對此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

案發現場。圖/九派新聞

大連市政府新聞辦公室釋出的訊息稱,該案由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9月16日提起公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被告人劉東駕駛其寶馬轎車沿中山區五惠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無法接受投資失敗的現實,突然加速車輛,故意衝闖紅燈,衝撞多名正在五惠路勞動公園北門人行道斑馬線過馬路的行人,造成四名被害人當場死亡,一名被害人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

之後,劉東駕車繼續行駛至五惠路與解放路交會處,追尾一輛廂式貨車,致該貨車損壞。隨後劉東棄車逃離案發現場。當日13時許,劉東到昆明街派出所,稱其駕車與他人車輛發生追尾,但不承認自己開車撞人的事實,在公安機關確定其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後,經審訊,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九派新聞注意到,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東無視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傷、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劉東因自身投資失敗,以極端方式發洩情緒,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加速行駛,故意衝闖紅燈,衝撞正在人行道過馬路的大量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傷及他人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法院同時依法作出判決。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群眾旁聽了庭審。

受害人家屬羅岸(化名)說,此案10月中旬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羅岸一家都沒有出庭,“家裡人接受不了,怕控制不住情緒,所以都沒有去”。他的父親在車禍中去世,母親在ICU昏迷近三個月後甦醒,現在視力受損,腰部、腿部、胳膊等多處骨折。此次開庭宣判,羅岸的岳父出庭。

武漢晨報記者

王佳箐

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蝦仁芝麻卷2021-10-29 13:38:52

故意衝撞並且逃逸,是典型的報復社會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肇事司機應當受到法律嚴懲,判處死刑是罪行責相適應的。

由於投資失敗已經傾家蕩產,所以附帶民事賠償很難執行到位了。這對於傷者來說不是什麼好訊息。

事發的那條路是勞動公園的一個出口,對大連人來說是很熟悉的一個生活場景,突然變成了慘烈的車禍現場,帶來的震撼是無以復加的。

生命是脆弱的,這件事直接讓我改掉了走在路上聽耳機看手機的壞習慣。即使在斑馬線上遵守交通規則正常過道,也要時刻注意觀察道路交通情況,不能掉以輕心。

估計這位還得上訴。

大連「轎車撞人逃逸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還有哪些資訊值得關注?徐豔茹律師2021-10-29 14:50:04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條款雖然未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衝撞人群致人死亡或傷殘的情形,但是被告人劉東駕駛機動車衝撞人群的行為所能達到的危害性、破壞性是等同於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方式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危害性、破壞性的。

本案中,劉東不僅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的發生,其主觀惡性是極大的,對其判處死刑有利於嚴厲打擊該類犯罪,也對欲實施該類犯罪的行為人起到警示作用。

生活不易,但總有讓我們繼續下去的路可以走!勿因一時的不良情緒斷送一生,最終使自己悔恨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