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犯罪與刑罰》:構築一座罪與罰之階梯,驅散矇昧與黑暗

作者:曾盼 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18世紀上半葉,航海時代之後,工業時代之前,以伏爾泰、

孟德斯鳩

為代表的時代先驅們,正在一條前所未有的廣闊的思想戰線上與舊勢力作戰,以鋒芒的筆觸諷刺舊社會的種種黑暗、愚昧和殘忍,集中炮火向君主專制與宗教統治,以“理性”之名呼喚一個更為合理的新社會,掀起了啟蒙運動之浪潮。

然而,啟蒙運動的理性之光尚未照亮刑事司法領域。此時的歐洲,依然延續著中世紀的舊制,犯罪與刑罰被喜怒無常的君主意志、虛偽無聊的神學教義與飄忽不定的道德信條所左右。法律的捉摸不定與刑罰的殘酷嚴苛所帶來的血腥與殘忍,如同烏雲一般籠罩在歐洲大陸上空。

正如書中所述:“受到殘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軟弱者在吞聲飲泣;對於未經證實或者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勞濫施的野蠻折磨正在變本加厲;不幸者罪兇狠的劊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監獄的日益陰森恐怖”。

1764年,深受時代洪流影響的26歲的熱血青年

貝卡利亞

,向時代之弊病——罪行擅斷與嚴酷刑罰宣戰,用42篇短小文章闡述了其對犯罪、刑罰的種種看法,將振聾發聵的批判和閃耀理性光輝的

刑罰原則

完美地濃縮於一本6萬餘字的小冊,將啟蒙運動所倡導的理性之光引向刑事領域。於是,這部《

論犯罪與刑罰

》成為史上第一部對刑罪原則進行系統闡述的著作,一經發表,便引發轟動,讓默默無聞的義大利青年獲得了長久的聲譽,也開闢了人類法律史“全新的時代”。

如果說,啟蒙運動先驅們掀起的一次次思想浪潮讓

君主暴政

的殿堂坍塌,那麼《論犯罪與刑罰》則是在這座坍塌的廢墟之上,以理性之光構建了一座

法治大廈

。今天,請你跟隨一名年輕的法律人的腳步,去探尋支撐這座法治大廈的三大支柱:

罪刑法定

、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寬和原則。

《論犯罪與刑罰》:構築一座罪與罰之階梯,驅散矇昧與黑暗

1.罪刑法定原則:為現代刑法注入了“法治之魂”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是對罪刑法定原則涵義的經典表述,被譽為現代刑法的“靈魂”。然而,罪刑法定原則誕生之初的18世紀的歐洲,存在嚴重的罪行擅斷的問題,法官成為了事實上的“立法者”:法律的精神可能會取決於一個法官對法律的領會;取決於法官的情感衝動;取決於被告人的軟弱程度……。取決於一切足以是事物的面目在人們波動的心中導致的改變的細微因素。於是,公民的命運常常因為法庭的更換而變化。

與我們通常意義理解的“

法官釋法

”有所不同,由於18世紀歐洲刑事法律的含混性,法官們的所謂的“釋法”,實際上可依個人喜好等隨意增加公民的既定罪名或者刑罰,其唯一的限制在於不能創設新的刑種。因此,法官成為了事實上的“

立法者

”。

但貝卡利亞卻與那些“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詢”奉為圭臬的人們不同,他認為,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否被判處刑罰、應當被判處何種刑罰,應由法律規定,法官沒有解釋

刑事法律

的權力。“任何一個司法官員都不得以熱忱或者公共福利為藉口,增加對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罰。當一部法典業已釐定,法官就應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貝卡利亞的“罪刑法定”原則深受社會契約論的影響。通觀全書,為論證罪刑法定原則,貝卡利亞從刑罰權的起源談起。刑罰權源於社會契約,根據

社會契約理論

,公民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締結契約從而形成國家。契約的各個主體應當是平等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仍然有人擴大自己的自由,侵犯別人的自由,觸及社會的底線,此則犯罪,為了預防犯罪、保障合法權益,因而需要刑罰來維護這份“社會契約”。此則刑罰權的來源。

刑罰權本身就是源於社會契約,源於國民的權利讓渡,那麼法律則應體現國民的意志、為了國民的利益,而絕不能超出“國民預測可能性”。因此,依據社會契約而形成的法律則應由代表國民意志的立法者所制定,只有立法者擁有對法律解釋的權利,而法官等司法官員唯一需要做的就是服從並執行依據

國民意志

所締約的法律,而非對法律進行解釋,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此則罪刑法定背後的理論邏輯。

經貝卡利亞嚴密論證而推演出的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靈魂”,也是法治精神在刑法領域的延伸和表現。法律是正義的化身,而刑罰則是公正的手段,如何讓罪與罰體現出公平與正義?答案就是罪刑法定,在定罪量刑時堅守法定的邊界,使國家刑罰權的實施得以有效約束,讓刑法的威懾力進一步加強從而達到一般預防之目的。

自此,這部帶著罪刑法定這一系列現代刑法奠基意義觀點的小冊子,讓平等、法治與自由思想廣為流傳,深入人心,為一部部刑法典注入了“法治之魂”,開闢了人類法學歷史上的一個全新時代。

2.罪刑相適應原則:以幾何之精度構築的一座罪與罰的階梯

“犯罪對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應當對犯罪進行輕重區分,形成犯罪的梯度,與此對應,規定刑罰的梯度”。這就是現代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罪刑相適應原則”。

非常有趣的是,與枯燥的法律大部頭書籍不同,貝卡利亞闡述這一觀點時,運用了相當多的物理概念,比如“重心力”“阻力”“慣性”等等。這實際上反應出啟蒙運動的鮮明特色——人文社科與自然科學齊頭並進,科學巨匠們以自然科學最新發現闡述了自然界的存在於規律,揭破了神學、君權的神秘面紗;而人文領域的思想家們們則從社會、國家制度層面給舊制度以最無情的批判,

人文社科

與自然科學結成了廣闊的戰略同盟。

深受這一思潮影響之下的先鋒青年貝卡利亞,不僅是法學院畢業生,更是一名精通物理、數學小天才,他的綽號是“小牛頓”。在貝卡利亞發表的諸多法學論述中,都包含數學和物理學的基本原理,其中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最為集中的體現。

貝卡利亞將人們追求幸福的力量比喻為“重心力”,在這種力的作用之下若出現“相互衝突、相互侵犯”的行為即犯罪,懲罰犯罪的刑罰則是將犯罪同受苦聯絡起來,也就是以國家的名義製造一種“阻力”(刑罰)去抵消誘發犯罪所產生的“重心力”(犯罪),從而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

那麼,如何才能儘可能科學合理的設定“阻力”以減少“引力”?貝卡利亞提出“以幾何學的精確度”去構建一座罪與罰層層對應的“隱形階梯”。即將人們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對社會的危害性為依據從低到高劃分為一個階梯,其最低一級別即最輕微的非正義行為,而最高一級則是毀滅社會的最嚴重的的行為。那麼,與犯罪階梯相對應的,有一個對稱的、相應的、由弱到強的刑罰之階梯。二者之間如何對應?刑罰的惡果大於犯罪所帶來的的好處,從而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

這座無形的階梯喻示著刑罰與犯罪二者之間的一一對應、由弱到強的對稱關係,是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自由、法治的潛在的標尺。時至今日,罪行相適應原則依然指導著無數的理論與實踐,充分展現了貝卡利亞的前瞻性與縝密思維,雖穿越百年依然散發著經久不息的光芒。

3.刑罰寬和原則:閃耀著啟蒙思想的理性與人文之光

刑罰的目的是什麼?在18世紀的歐洲,報應論一度甚囂塵上,但貝卡利亞堅定地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他人不要重蹈覆轍。”他將刑罰視為社會防禦的工具,認為刑罰應當是“必須的”和“儘量輕的”,他引用了孟德斯鳩的一句話“任何刑罰只要不是絕對必要的,都是專制的”,進而提出刑罰寬和原則。

貝卡利亞還進一步提出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觀點——廢除死刑,成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正式質疑死刑合法性的人。這一觀點引起了關於死刑存廢的巨大爭論,將死刑問題從理論轉到實踐,為刑法史增添了亮麗的一筆。貝卡利亞將死刑的弊端歸納為五點:

(1)死刑不是一種國家權力,人們在訂立社會契約時不包括生命權;(2)死刑的影響是暫時的,對人類心靈而言,短暫而強烈的刑罰遠不如延續時間長的刑罰影響深遠;(3)死刑的執行異常殘酷,不僅不會制止犯罪,反而會讓人們產生憐憫之心,因而起不到一般預防之目的。(4)死刑不可挽回,一些被臆斷的罪犯被判處死刑,後來發現他們是無辜的,死刑的適用使司法錯誤無法挽回(5)存在理論上的自相矛盾。死刑會導致一種悖論,以暴制暴是荒謬的,即法律禁止犯罪,卻用殺人的方式制止犯罪。

儘管筆者並不認同其廢除死刑的觀點,並且認為其中部分關於廢除死刑的論點存在邏輯瑕疵。如貝卡利亞提出的死刑之悖論,若這個觀點能夠成立,那麼一切公權力賦予的懲罰權都失去了合理性,事實上這兩種“暴力”有本質的區別。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18世紀極端保守、閉塞、嗜殺、殘酷的歷史情境之下,提出如此具有前瞻性的觀點,不能不讓人感嘆於其聰明才智和高瞻遠矚。書中閃現的理性光輝與強烈的人文主義關值得稱頌,並且與啟蒙運動追求理性、人文主義的內在追求一脈相承。

寫在最後

18世紀中葉,社會的劇烈轉型帶來思想的滌盪。貝卡利亞所著的《論犯罪與刑罰》如同“暗夜中的流星”,以其耀眼的理性光芒照亮每一個陰暗的角落,對舊制度的

刑事司法制度

以堅定的批駁和辛辣的諷刺,讓黑暗角落裡殘忍、血腥與愚昧暴露無遺,提出的罪刑法定、罪行相適應、刑法寬和原則更是確立了現代刑法學的框架,構建了一座現代刑事司法領域的“法治大廈”。

啟蒙運動的先驅伏爾泰曾高度評價:“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這樣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依然殘存的野蠻內容。”

直至今日,這本不足200頁的小書依然經久不衰,啟迪了無數法學理論與實踐,書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與刑罰寬和這三大原則,已被納入一部部現代刑法典之中,為刑法典注入了法治的精神與靈魂。

每每讀來,我依然會被書中強烈的人文情懷與理性光輝所打動,依然能從中收穫法的公正與寬容,依然在彷徨猶豫之時備受鼓舞,並在法律的殿堂中繼續前行。

《論犯罪與刑罰》:構築一座罪與罰之階梯,驅散矇昧與黑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