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操作上鑽空子

1、出圈企業重複來:如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意讓A公司中標,將工程劃為幾個標段招標。其中第一標段的A投標公司在開標公佈標底時,已高標出圈。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又可操縱評委,以複核報價等非招標程式讓其中標。

2、明招暗定: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經過資格預審,確定幾家投標單位,組織了龐大的考察團對擬參加投標單位進行考察。各投標單位興師動眾,熱情接待,花費錢財。而實際上,在考察前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就已經確定了一家意向單位,並根據意向單位的企業特點、獲獎情況報價及施工技術方案等要素,為其設定評標程式及評標辦法。

3、串通一氣搞排外:招標單位選定若干投標單位,有當地企業、外地企業和中央企業。如評標辦法規定以百分制進行評比,高分中標。在商務標中總包管理費5分,主材下浮率4分,開辦費5分。企業各項指標均以幾家投標單位的

算術平均值

為滿分。投標結果幾家地方企業各項指標非常接近。其中開辦費相當接近又高出市場行情數倍的結果列出,總包管理費則為統一數值,那就在主材下浮率上做文章,只以1.5%的微小差距列出。這樣,算術平均值自然被這幾家地方企業所控制,從而淘汰了其他競爭對手。

4、肢解專案標段: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某項某段作為一個標段來發標。但在投標中,如有兩家投標企業各方面的條件相差不大,所運作的關係也都很 “ 硬 ” 。為搞平衡,招標單位就將一個既定標段拆分成兩個標段發包,兩家各中一標,三方皆大歡喜。再是完整專案分幾塊,有的甚至肢解成十幾塊,在投標書上隨意規定這一部分子項不在本投標範圍,那一部分材料不在本招標圈內,而且被肢解的都是利潤高的部分。

5、製造時差達目的: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以搶時間為名,不顧實際,故意縮短購買標書或投標截止的日期,將購買標書截止的時間安排在公告的次日,使大多數有競爭力的企業無法參與購買。只有那些與業主有關係的企業因事先獲得訊息,才可以應對自如,不知內情的或因時間不夠而放棄或成廢標。

6、透露標底暗箱操縱:如將一工程標書分幾個專業,有多個單項標底。競標的施工單位中,有A1、A2、A3三家單位競標並透過內線分別知道了其中的部分單項標底,但不知總標底。開標前一天,招標單位詢問三家施工企業報價,三家企業都接近標底報價。然而,開標前招投標管理部門違反招投標程式,為給內定的不接近標底的一家意向單位一次中標機會,問三家施工企業領導報的價是否包含降價的優惠價。A2、A3單位不敢應答。而此時已知總標底的A1單位則大膽應答報價不含優惠價,還可以再降。最後A1單位如願以償地中標。

二、在監督上鑽空子

1、 “ 公開評標 ” 不公開。在招標過程中,不是在竟標單位報價之後、評委評標前公佈經審定的標底,而是在評委評標後宣佈中標者時才公佈標底。如招標人員當競標者的面,當眾啟封報出標價。但各投標單位弄不清楚這是評標前已審定的標底呢,還是在評標過程中已調整過的標底。

2、評分意向招標單位定,評標辦法隨意改。如某工程招標,有一企業據其技術標、商務標及現場答辯的情況都應成為中標單位。但由於它不是招標單位的初衷,就當場不定標。招標單位就讓評委搞 “ 封閉評標 ”,把中標單位換成另外一家。在工程招標中,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已制定了評標定標辦法並獲批准。但如有些投標單位關係 “ 運作力度大 ” ,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在開標工作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又用修改評標定標辦法使其中標。

3、用招標書拖欠工程款。招標書註明了工程完工30%——50%即開始付款,實際情況是施工方完成30%也很難向甲方要到錢。有的在工程完工後也難要到

工程款

4、用行政辦法拖欠工程款。當工程完成後,有些地方不願全付工程餘款,就請來當地審計局對已執行的合同重新審計,審計結果往往是 “ 合同簽約單位定價過高,應降低 XX費用等。 ” 按當地審計決定,施工方不但餘款拿不到,還要退錢。

三、工程招投標合同14個典型爭議問答

案例1

合同與招標檔案有矛盾,以誰為準?

某工程用清單投標報價時,措施費為0,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結算時,此專案不進行調整,即不能再計取措施費。但合同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專案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工程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也不能計取嗎?

答:施工合同與

招標檔案

有矛盾。合同約定是甲乙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釋順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雙方約定:如有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專案時,可套定額計取,那麼,工程結算時,套定額的這部分措施費是應該計取的。

案例2

投標計取的部分費用,是否應按實結算?

一清單計價工程,固定單價合同,在我們投標時計取了夜間施工增加費和零星工作費,但是實際沒有發生,結算是否按實結算。

答:零星工作費的量是暫估,結算時必須按實結算,不發生不計取。夜間施工增加費要根據合同條款進行確定,如果是包乾費用,不調整按實結算,無論發生與否都要計取。如果合同約定是按實結算,則發生了計取,不發生不計取。

案例3

實際施工運距與投標時不一致,該不該調綜合單價?

一施工單位在投標時,其中一項清單專案按運距10公里計算的綜合單價,但實際施工時運距達到了20公里,請問該清單專案綜合單價該不該調整?

答:如果建設單位在招標清單明確了運距為10公理,則可調整,如果招標清單未明確,而投標單位自行按10公理計算,則不可調整。

案例4

圖紙會審或設計聯絡單明確的工程量調整在結算時應怎麼認定?

工程量清單招標,規定中標單位在中標一個月內和編制清單的單位核對工程量,對造價影響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調整。施工單位核對後,沒有超過1%,也就是沒有調整。現在工程結算了,有如下問題:圖紙畫出但是不明確的地方在圖紙會審或者設計聯絡單中明確了,這部分應該計算嗎?(比如圖紙明確畫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沒有標明

梁號

,後來明確梁號;標明瞭梁號可是根本沒有這個梁的詳圖,這樣的情況,梁的工程量是否給予增加?還有鋼筋呢?

答:在圖紙會審或者設計聯絡單中明確了的這部分應該計算。重新核對工程量的差異,核對差異時是以中標後核實的工程量+構件明確做法後調整的工程量之和與招標檔案的工程量作對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對

工程造價

的影響超過1%,則需要調整,否則不調整。

梁的變化要根據實際情況是否為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如果不是原則上不應調整,屬於前期工程量審對不準確的原因。如果是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按合同針對設計變更條款要求進行結算。原則上前期稽核工程量與設計變更不應累加。

案例5

結算計價方式引發的分歧

工程完工後,乙方依據後來變化的施工圖做了結算,結算採用清單計價方式,結算價是1200萬元,另外還有200萬元的洽商變更(此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不少材料和作法變更也無簽字)。諮詢公司在對此工程審計時依據乙方結算報價與合同價格不符,且結算的綜合單價和作法與投標也不盡一致,另外施工圖與投標時圖紙變化很大,已經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條件了。因此決定以定額計價結算的方式進行審計,將結算施工圖全部重算,措施費用也重新計算。得出的審定價格大大低於乙方的結算價。而乙方以有清單中標價為由,堅持以清單方式結算,不同意調整綜合單價費用和措施費。雙方爭執不下,談判陷入僵局。這種分歧應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辦理竣工圖和竣工驗收報告,不符合結算條件,應在辦理

竣工圖

和竣工驗收報告後再明確結算的方式,根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進行結算。

案例6

核算實際工程量時,依據什麼?

我公司中標一工程,採用清單計價,報價時未仔細計算工程量,合同規定工程量超出3%時允許調整。請問結算時是不是需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重新計算?

答:結算時要根據圖紙和清單計算規則計算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的,當超出3%時可以調整,反之不可調整,最終確定工程結算值。

案例7

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時,超出部分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我結算的工程實際工程量超出清單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由業主提供,結算時調整工程量時業主提出該項工程量重新分析單價,並且由於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分析單價時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許計取管理費。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約定,合同如對此情況有明確說明,按合同執行,如果沒有那麼業主這種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原則就是政府宏觀調控、企業自主報價、市場形成價格,量變綜合單價不變,最後的結算就是根據投標時雙方認可的綜合單價乘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來計算的。業主以實際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單量一半,分析單價時管理費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許計取管理費和重新分析單價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

案例8

原定定額材料變更,該怎麼處理?

一工程為清單結算,材料由施工單位採購,現在甲方要求將電氣配管中鍍鋅鋼管改為KBG電線管,合同規格是採用固定綜合單價,原來投標時已按鍍鋅鋼管報價並已確定。現在作為施工單位請問:1。KBG管是否請甲方批價,待結算時光調整主材價格,這樣可否?2。KBG管定額與鍍鋅鋼管定額不一樣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確定該部分綜合單價?

答:KBG管的市場購置價必須經過甲方審批,另外加上運費和採購保管費組成KBG管的預算價。鍍鋅鋼管改為KBG電線管因為清單專案的專案特徵改變,況且兩種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藝也有區別,需要與甲方一同參照原組價費率重新確定該部分綜合單價。結算時,扣減鍍鋅鋼管的分項合價,增加KBG管的分項合價。

案例9

甲供材料超欠供怎麼處理?

我們在一個工程合同中籤訂所有材料為甲方供應,在結算中我們是否按甲方供應材料的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處理。原則上這樣處理是合理的,但也會出現不合理的情況,就是材料實際消耗量與

供應量

出現差別時會糾纏不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材料超欠供”的問題。舉例說明:鋼筋材料,工程預算100噸,乙方領了200噸,如果甲方供應價低於市場價,在退材料款時仍按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那麼甲方在經濟上就會遭受損失。如果甲方供應價比市場價高,乙方就會遭受損失了。再比如木材,預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單位透過加強管理,採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強了模板的週轉次數,實際領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憑證(材料領用單)數量進行退甲供材料的話,那施工單位可就吃大虧了。現在有一個辦法來處理這個問題:那就是甲方按定額預算數量供應材料,按照預算價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預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場價格高價扣回。甲供材不足預算量的部分,仍按預算數量計算材料費,按實際供應的數量扣材料款,結餘歸施工單位。

案例10

因圖紙變更產生的分項如何套用定額?

因圖紙變更,原先砼澆築時預留的管洞取消,現需要將預留洞封堵,並作防水處理,預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處理應如何套用定額?

答:洞口封堵可套現澆零星砼

定額子目

。但有一個問題,一般預留的管洞體積都很小,按定額的計算規則來計算工程量的話,計算出來的價格會很少,施工單位都會虧損,甚至連基本的材料費都不夠。在施工現場,出現這種情況時,一般是和甲方協商,簽訂一個市場價格,一個管洞連封堵帶防水多少錢,既簡單又不會虧算。

案例11

總價合同結算的工程量是否需要重算?隱蔽工程是否需要簽證?

在結算時,對於總價合同中的清單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計算?總價合同清單工程中的隱蔽工程是否要簽證?招標範圍內的隱蔽工程沒有按設計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調整?

答:1、

總價合同

我的理解是固定總價合同,也就說是一次包死的工程。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小,構造簡單,工期短,對在施工期內的材料價格和地質情況有充分的預見性,或者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有相同的可參照的成品建築物價格,並能夠承擔一定的市場風險,才可以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於總價合同中的清單工程量在簽訂合同前是已經計算了的,沒必要重新計算;

2、總價合同清單工程中的隱蔽工程一定要做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的,至於是否要做簽證,要看是否有變更;

3、招標範圍內的隱蔽工程沒有按設計要求施工,是屬於變更的內容,需要調整(除非合同約定不調整)。

案例12

因設計要求引起的新增材料單價如何認定?

某清單計價招標工程,竣工結算時發現,設計要求採用平鋪磚墊層,報價時卻按鋪碎磚墊層報價,因工程量很小,影響工程造價不大。但在施工過程中採用碎磚進行了地基處理,且地基處理工程量較大。結算時施工單位要求按報價時的碎磚價格計算地基處理工程的綜合單價,因原碎磚價格遠高於實際價格,增加投資較大,建設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報價不發生錯誤,投標檔案中不會出現碎磚單價,該單價無效。施工單位認為既然我們已中標,原碎磚單價應該有效。請問該怎麼處理?

答:對於墊層部分,施工單位已中標說明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的報價,應按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結算。但地基處理是新增項,其結算方式需另行考慮。如果結算條款中明確規定,發生設計變更和簽證的工程量清單,原中標清單中有相同項按原清單執行,有相近項時參照執行,這時此案例應該執行,建設方不應調價。如果沒有此規定雙方可以商定結算辦法。

案例13

工程結算協調會議記錄的法律效力

有一項工程,合同價款約定“工程結算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和標書中規定的定額及定額資訊辦理,材料價須經甲方認可,實際價格與

定額價格

相牴觸的,以實際價格為準,結算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現國家審計機關對該專案進行審計,發現會計師事務所在辦理結算時結算單價高於標書中規定的定額及定額資訊。會計師事務所向國家審計機關出示了工程結算協調會議紀錄,會議確認的意見主要是:1、主材價格由建施雙方提供。2、主材不調價差直接進入基價。

問題:

1、工程結算會議記錄能否視為合同約定?

2、

會計師事務所

的作法合理嗎?

3、國家審計對該問題如何定性?如何處理?

答:1、經雙方確認的工程結算會議記錄可視為合同約定。

2、主材價格由建施雙方提供,並有確認的原始簽證,則會計師事務所的作法合理。

3、國家審計對該問題主要核實原始簽證確定其真實性而商定該問題的性質。

案例14

約定包乾專案進入直接費參與取費,是否合理?

一工程,鋁合金等部分專案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做包乾專案處理。結算時,施工單位又將包乾專案進入直接費,參與取費,請問大家,這樣做合理嗎?

答:這樣做不合理。鋁合金專案雙方合同既然已經約定按包乾專案處理,這個專案應該為完成合格產品的全部費用,因此不能再進行取費計取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