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夥伴會問:離職了還有沒有休完的年假怎麼辦?作廢合法嗎?

還有人問:1月份就休完了全年的年假,現在半道離職了,還需要退還給公司嗎?

今天我來跟大家從以下幾個方面分享關於年假與大家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

一、享有法定年假的資格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

帶薪年休假

這裡的“連續工作滿12個月”是如何認定的呢?各地還是不一樣的,主要有兩個主流觀點——

(1) 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

同一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

工作滿12個月——北京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

(2) 職工在

同一個用人單位

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12個月及以上,但連續工作時間未滿12個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關於廣東省企業貫徹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的若干意見》

上述重點已經為大家劃好了,請大家額外注意。廣東省這邊是否享有年假資格,是看在同一家用人單位是否聯絡工作滿12個月以上;舉個極端的例子:若有一位廣東省小夥伴多次跳槽,平均每份工作經歷都不足12個月,哪怕累計工作了10年以上,是無享有年休假資格的。

二、享有法定年休假的天數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資格是享有年休假的前提,沒有資格,天數無從談起。

三、年休假天數的折算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1) 職工新進:當年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 職工離職: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3) 注意事項:

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舉例:一名剛畢業的學生2019年9月1日初入職場,連續工作滿一年後,享有年休假的資格。該員工的年休假天數為多少?

答:2019年無年休假資格,無年休假天數;

2020年的年休假天數=4/12*5=1。6=1天(也可以用天數進行折算,不足1天的不計算,所以1。9天和1。1天是一樣的結果,最終都是享有1天)

四、離職年休假計算

(1)《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計算未休年休假

工資報酬

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

計薪天數(21。75天)

進行折算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重點已劃,簡而言之:離職還有未休完的年休假,額外結算2倍給到員工。另外,員工若之前多休了年休假,離職後也不得扣回。

好了,關於年休假的問題今天就分享到這裡,希望能給大家帶去一點小小的幫助,有疑問可以給我留言繼續探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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