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有什麼不同,最好有格式乾萊肥半梅 2020-03-03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稱呼語,即審理本案的審判長和審判員。

(3)前言:簡要說明代理律師出庭代理訴訟的合法性、代理許可權範圍、出庭前準備工作概況。

2.正文。

(1)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

(2)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3)訴訟程式。

(4)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

(5)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或對本案爭議標的態度。

3.尾部。

(1)代理律師署名;(2)代理詞發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訴訟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依法接受

的委託,擔任

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爭議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訴訟代理人:

您有什麼疑問可以撥打下方

回答者:

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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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有什麼不同,最好有格式凝視著你 2008-12-21

民 事 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上訴人李漢婷委託,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透過實地調查瞭解、查閱案件材料以及參與法庭審理,對本案有了全面瞭解。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 本案上訴人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依法支援。

1、上訴人李漢婷自從1982年與被上訴人孫克新換得本村門前這塊承包地就一直承包耕種至今並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已逾24年之久,是當然的使用權人,有權享受該地的承包經營權,也理應依法享有該地的徵用補償費。

2、被上訴人孫克新自從與上訴人互換承包地後,就轉為非農業戶口並擔任國家工商幹部,且舉家遷入蚌埠市,其依法無權分得農村承包地,也不可能交納農業稅。其既沒有實際承包耕種土地,也沒有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因此,孫克新根本無權領去取土地補償費。

3、孫克新所調換上訴人原在東風村的土地,實際上是由家住東風村的孫克新內弟陸春標實際承包耕種至今(現在仍繼續佔有耕種)。而李漢婷從東風村嫁到淮上村,換得本村門前的這塊土地,承包耕種至今並履行承包者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換以後恰好方便了雙方的包耕種履行權利義務。這種狀況已實際存在了24年之久。這一事實,有兩村村委會證明及廣大村民的認可,是不容否認的鐵的事實。就是被申訴人自己也無法否認。這一做法也不違反有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合法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

二、 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應依法撤消、改判。

1、原判僅根據“納稅通知單”即認定孫克新承包耕種土地,履行承包權利義務,有權領去取土地補償費。這一認定,明顯證據不足並與事實不符。

2、原判認為“李漢婷既不是所有權人又不是使用權人”明顯違背了“李漢婷自1982年以來一直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的客觀事實,是錯誤的。雖然上訴人沒有土地權屬證書,但也不能成為公然無視“李漢婷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並履行承包權利義務”的客觀事實的理由。而被上訴人孫克新,不但沒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證書,更沒有實際承包耕種土地履行承包權利義務的客觀事實,更沒有領取該地徵用補償費的權利。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1)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助標準,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本案中,上訴人李漢婷實際承包耕種該地至今已24年,有三個農業人口及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需要補助和補償,卻未得到分文補償。而被上訴人孫克新沒有實際承包耕種該地,也沒有農業人口及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需要補償,卻透過其與某些鎮領導的關係,搶先拿去由上訴人李漢婷應得的1。9畝(每畝13200元)土地的徵用補償費25080元。顯然是侵犯了上訴人李漢婷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認為:原判認定錯誤,判決不當。為維護上訴人李漢婷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故請上級法院撤消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孫克新歸還原告應得的土地補償款2508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並由被上訴人長淮衛鎮淮上村委會過失錯發的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予以採納。

代理人:沈 濤

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二0 0六年二月八日

轉自:http://www。falv360。com/lvshizonghui/lvshiwenji/2007-08-01/212888。html

代理意見

代理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

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天津市博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託,指派我作為本案的代理人參加訴訟。根據參加庭審,依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本案中原告請求被告支付拖欠供程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在事實上、法律上沒有依據。

一、 原告施工的建設工程未經驗收合格,原告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原告不具備建築施工資質,簽約主體不合格,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無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同時依據《 河北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建設廳冀建法規[2000]5號第六條規定應當在施工單位完成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後,施工單位先自行組織驗收,並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自評質量等級,編制竣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提交給監理單位,未委託監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設單位。然而,一直到現在為止被告還沒有收到原告編制的《竣工報告》,對於原告施工的工程沒有竣工驗收的責任完全在原告而不在被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自己的原因沒有竣工驗收合格,我認為為了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工程必須驗收後支付工程價款條,原告現在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援。

二、即使竣工驗收合格後支付原告工程價款,原告主張的數額及計算數額的方式也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明確規定:“工程竣工結算檔案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對於本案原被告採取的是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援。”

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來看,即使竣工驗收合格的話,也要參照合同約定來確定工程價款。

對進入訴訟程式後進行的重新稽核,本代理人持堅決的反對態度!在此謹提請法庭注意:本案不存在工程竣工結算方面的爭議2005年4月2日,原告與被告已經就造價達成了一致意見,也即本案不存在工程完工後對造價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必須第三方出面確認的情形。本代理人認為,既然竣工結算程式已完成,工程造價已確認,雙方間債權債務關係已經形成,那麼,在原告不能證明其行為不是真實自願的情況下,在沒有法定事由對業已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予以撤銷或宣告無效之前,應當以雙方確認的數額為準,不應當去委託第三方去估價,更不應當以第三方的估價推翻雙方達成的工程造價確認。顯然有悖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其結果是絕對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的。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充分考慮。

謝謝。

代理人:

天津致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曙光

2005年10月24日

轉自:http://bbs。sikaozhoubao。com/viewthread。php?tid=5406

個人認為,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的作用和格式基本上是相同的。

民事代理詞和代理意見有什麼不同,最好有格式lide000 2008-12-21

代理詞是在法庭辯論時職業代理人發表的。

代理意見是非法庭審理階段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