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丕的"九品中正制"具體內容有哪些? 過眼雲煙 14級 2008-05-28 回答

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種重要的官吏選撥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漢前夕即延康元年(220)由魏吏部尚書陳群制定。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以魏晉之製為例,其主要內容為:

①先在各郡、各州設定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當,且多由現任中央官員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長官推選,晉時改由州中正薦舉,中正的任命權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

都設有屬員。一般人物可由屬員評議,重要人物則由中正親自評議。

②中正的職權主要是評議人物,其標準有三:家世(被評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中正對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評語,稱為“狀”。中正根據家世、才德的評論,對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稱為“品”。品共分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類別卻只有上品和下品。一品無人能得,形同虛設,故二品實為最高品。三品西晉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後降為卑品(下品)。

③中正評議結果上交司徒府複核批准,然後送吏部作為選官的根據。中正評定的品第又稱“鄉品”,和被評者的仕途密切相關。任官者其官品必須與其鄉品相適應,鄉品高者做官的起點(又稱“起家官”)往往為“清官”,升遷也較快,受人尊重;鄉品卑者做官的起點往往為“濁官”,升遷也慢,受人輕視。

④中正評議人物照例三年調整一次,但中正對所評議人物也可隨時予以升品或降品。一個人的鄉品升降後,官品及居官之清濁也往往隨之變動。為了提高中正的權威,政府還禁止被評者訴訟枉曲。但中正如定品違法,政府要追查其責任。

九品中正制創立之初,評議人物的標準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並重。但由於魏晉時充當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參預中正推舉之權,而獲得二品者幾乎全部是門閥世族,故門閥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選拔之權。於是在中正品第過程中,才德標準逐漸被忽視,家世則越來越重要,甚至成為唯一的標準,到西晉時終於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僅成為維護和鞏固門閥統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構成門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到南朝時期,在中正的評議中,所重視的只是魏晉間遠祖的名位,而辨別血統和姓族只須查譜牒,中正的品第反成無足輕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國和北朝時期,由於各政權具有少數民族統治的性質,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與兩晉南朝相提並論。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白制。但自河陰之變後,此制亦流於形式。到了隋代,隨著門閥制度的衰落,此制終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