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能拖多長時間都不立案。 匿名使用者 1級 2014-05-17 回答

第一,審理本案的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熟人,你可以申請回避。《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第二,上訴是指在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尚未生效的時間段內想上一級法院提起的訴訟,所以你所說的“上訴”,其實是起訴。

第三,關於法院立案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也就是說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7天之內必須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

第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你已經是在6各月以後,所以法院應該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