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財產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呢?ohm540 2013-10-14

我們知道,一個公司要想成立,充足的註冊資金是其必備條件,實踐中,《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中的這條規定使用了列舉加概括的方式對出資財產範圍做了明確規定。列舉的財產中,只有土地使用權是個例外 ,因為它是使用權,而其他列舉的財產均為所有權。 同時還要注意能用貨幣估價並能依法轉讓,這個並 很重要,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公司登記條例 》第14條第2款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 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各中原因簡單分析如下: 勞務人身屬性,無法轉讓。不符合出資的 可依法轉讓前提; 信用目前我國缺乏信用的有效評價體系,無法確定實際價值。不符合出資的可用貨幣估價前提; 自然人姓名人身屬性強。雖然非常有聲望的 人姓名存在潛在價值,但畢竟無法轉讓。不過,法人名稱 沒有限制; 商譽在現階段難以對其進行估價,它不同於 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其可變性非常強; 特許經營權目前在我國這種權利尚不成熟, 沒有達到可以用其出資的階段; 設定擔保的財產財產本身存在權利瑕疵,一旦被行使擔保權,將給公司造成損害,該權利存在不穩定性。